时间:2021年4月22日(星期四)上午10时
地点: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前门西大街1号)代表接待室
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现在开始开会。按照惯例本次记者会还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我介绍本次常委会拟审议的法律案的主要情况。第二部分,由我向大家通报近期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第三部分,请记者朋友们提出相关的立法问题。
下面,我先来介绍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4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监察官法草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期货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审议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等。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9件。
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20年6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和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在本法中进一步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并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保障种子安全等内容。二是,在总则中突出乡村文化振兴的内容,并增加中国农民丰收节的规定。三是,健全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内容。四是,完善对乡村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定。五是,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六是,加大乡村振兴的支持保障力度,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规定。
关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食品浪费的定义。二是,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三是,进一步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四是,完善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相应费用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五是,强化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六是,进一步完善食品捐赠相关规定。
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将修订草案适用范围中的“沿海水域”改为“管辖海域”。二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明确海上交通安全参与者应当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三是,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四是,完善了船舶强制引航的范围。五是,加强船舶疫情防控,明确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六是,删去了港澳船舶参照外籍船舶的规定。
关于教育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021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对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完善。
关于数据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6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数据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对草案中的数据安全等用语的含义予以完善。二是,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和重要数据保护制度。三是,充实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针对当前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使用等突出问题,完善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二是,完善、充实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撤回同意、自动化决策、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等方面的规则。三是,增加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四是,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有关职责。五是,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相衔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做好法律之间的衔接,明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创新监管模式的规定。三是,增加强化口岸建设和监管的规定。四是,对境外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的货物和物品进出口,明确以自由进出为原则、负面清单管理为例外的管理原则。五是,充实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关于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明确监察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二是,在总则中对监察官接受监督作出规定。三是,对依法免除监察官职务的情形增加兜底规定。四是,明确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不得领取报酬。五是,明确担任县级、设区的市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
关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一是,增设专章规定“军人地位”,对草案总则有关内容作了充实完善,进一步突出军人的特殊地位和职责使命。二是,完善军人荣誉激励相关规定,增加规定军人荣誉是国家、社会对军人献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褒扬和激励,是鼓舞军人士气、提升军队战斗力的精神力量等内容。三是,为让军人家属更加便利地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增加规定军人家属凭相关证件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保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制定。四是,完善女军人特殊权益保障,强调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明确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五是,对乡镇街道和城乡社区的有关职责作出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规定了探亲路费、就医优待等具体保障措施。
此外,还有多项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关于期货法草案。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得到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商品期货交易总量连续11年位居全球第一,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也蓬勃发展。制定出台专门的期货法,规范和促进期货交易,更好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对于活跃商品流通、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期货法草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已经财政经济委员会第四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立法宗旨、原则和监管体制。二是,系统规定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制度。三是,规定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制度。四是,确立期货交易者权益保护制度。五是,规范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服务机构运行。六是,明确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
对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其它法律案,包括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9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修正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修订草案,以及由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对起草情况、主要内容等作出具体说明。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部分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情况:
一、印花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2月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印花税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38人提出的175条意见,另收到2封群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应税凭证的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方面。
二、法律援助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法律援助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1人提出的1810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2封。意见主要集中在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人员的性质、法律援助范围和管辖、经济困难核查方式等方面。
三、医师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医师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229人提出的3457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14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强化医师权益保护、加强医师培养,以及完善医师考试、注册和规范化培训的体制机制等方面。
四、湿地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湿地保护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9人提出的198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6封。意见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明确湿地的概念和范围、细化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完善占用湿地审批程序、加大湿地保护和修复力度等方面。
五、家庭教育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家庭教育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869人提出的1667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8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家庭教育法的名称、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家庭教育的内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的设置等方面。
六、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85人提出的1135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8封。普遍认为,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公众还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做好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完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七、教育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今年1月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教育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413人提出的497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3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如建议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增加组织、指使冒名顶替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对这些意见在修改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研究,拟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修改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已作相应修改。
八、兵役法修订草案和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兵役法修订草案共有1222人提出了1715条意见,另收到29封公众来信,意见主要集中在公民入伍年龄和义务兵服役期限、提高军人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强化法律责任操作性等方面;对于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共有18人提出了2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法名、军事设施保护的主管部门、港澳地区军事设施保护等方面。
九、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37人提出的239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2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对完善食品浪费的定义、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广泛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明确牵头部门和执法主体等方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议,如完善了食品浪费的定义,明确了有关执法主体等。
十、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39人提出的214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对恶势力组织的认定、完善预防和治理机制、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财产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十一、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35人提出的689条意见,其中有90位所在地区为海南省,占比33.09%,另外收到群众来信1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进一步明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完善贸易投资自由便利的规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产业发展和人才支撑措施等方面。
十二、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64人提出的180余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2封。意见普遍认为,及时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既迫切又必要。社会公众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二是,明确专门海上搜救队伍的资金来源。三是,加强船舶疫情防控。四是,加大惩处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五是,做好与海警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衔接。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议。比如,明确规定了海上交通安全参与者应当承担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明确了船长在疫情防控方面的职责;完善了托运人违法托运危险货物的法律责任;加强了与海警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的衔接,将“沿海水域”修改为“管辖海域”,等等。
十三、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2783人提出的5602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74封。意见主要集中在突出军人地位、加强军人荣誉维护、提高待遇保障力度、完善抚恤优待措施、解决军人配偶随迁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其中的一些建议意见。
十四、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去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41人提出的300条意见,另收到群众来信11封。意见主要集中在增加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规定、加强乡村法律服务、发挥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完善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制度措施等方面。草案三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比如,增加“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增加采取措施培育法律服务人才的规定;规定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规定“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等。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上述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下面进行第三部分,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立法工作提出问题,现在请大家举手提问。
我们注意到昨天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想请您介绍一下接下来将重点推进哪些立法工作,以及有哪些亮点。谢谢。
去年12月记者会上,法工委发言人介绍了今年立法工作预安排的有关情况。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按法定程序,经4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一次委员长会议调整通过,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请记者朋友们关注。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紧扣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贴增进民生福祉,围绕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安排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还有预备审议项目20余件,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研究启动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立法项目多于往年,立法任务十分繁重。今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法律1件,修改法律6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2件。即将召开的4月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还将审议、通过一批法律和决定。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与有关方面形成工作合力,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纂和决定等多种立法形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落实好各项立法任务。
这次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在提高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方面有哪些进一步的完善,谢谢。
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提高相关规定可操作性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一是,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二是,明确有关执法主体。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三是,增加有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例如,为进一步增强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保护消费者权益,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教育法修正草案拟进一步明确冒名顶替入学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请问上述条款如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冒名顶替罪相衔接?此外,在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为孩子减负方面草案作了哪些相关规定?谢谢。
在修改过程中,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修改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修改决定草案规定的违法行为范围比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范围更宽,不限于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的行为,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
此次教育法修改主要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专项修改。教育部正在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开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待条件成熟,在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时,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为孩子减负方面的内容一并作出规定。
目前,非法收集、过度收集、强制收集个人信息的问题普遍存在,并且在今年央视“3•15”晚会上也曝光了多家企业,存在泄露和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针对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环节出现的种种乱象,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如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谢谢。
个人信息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20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针对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一是,确立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强调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采用合法、正当的方式,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处理规则,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等,这些原则应当贯穿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三是,设专节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严格的限制,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在事前进行风险评估。四是,明确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情权、决定权、查询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合规管理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五是,设置严格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上述法律规范以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为核心,以严格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为重点,将为防范和遏制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乡村振兴促进法在保障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在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支持、鼓励教育和医疗卫生人才服务乡村的优惠政策,加强农业科技、经营管理、法律服务、社会工作和文化等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三是,加强农业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四是,支持有关学校设置涉农相关专业,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五是,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合作与交流机制,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在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权益方面,一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原则方面,强调要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二是,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规定了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障成员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采取措施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三是,在乡村治理方面,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作用,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四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在乡村建设方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
谢谢大家的支持,今天的记者会就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