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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草案首次审议 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国家原子能机构主任张克俭23日对原子能法草案作了说明。
原子能事业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原子能事业快速发展,我国相继颁布了10余部主要涉核法律法规,对核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专门领域作出具体规定,但由于缺少统领性基础法律,不利于强化顶层设计与更好统筹原子能事业发展和安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原子能法,促进原子能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子能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秉持原子能事业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和促进原子能产业发展,为推进科技进步、提升原子能产业质量和竞争优势、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提供法律保障;增强立法协同性,与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草案共8章53条。
草案明确原子能和平开发与利用的原则要求。一是规定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与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规定原子能科技与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草案规定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相应职责。
对于推动原子能研发和利用,草案作了相应规定: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在科学技术奖励、产业发展、财政、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二是明确原子能研发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加强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强化基础研究,探索前沿技术,促进原子能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原子能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制定并实施原子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专项规划,加强原子能领域科学技术规划计划的衔接。四是突出原子能利用,支持在工业、农业等领域和平利用原子能,规范和促进核反应堆应用和核技术应用,坚持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草案规范核燃料循环体系建设。一是规定建立完整的核燃料循环体系,明确统筹核燃料生产能力布局,规范核燃料循环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二是对核燃料循环体系各环节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核燃料循环设施退役费用的承担主体和使用方式;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和安全处理处置。三是规定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通道及装备体系建设,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严格监管。
针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草案明确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中信息公开和与公众沟通的要求;明确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并对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作了规定;对应当遵守的辐射防护、核安全保卫、核材料管制等义务作了明确要求;对核事故应急作了专门规定,并明确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核事故。(魏哲哲)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