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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拟规定: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拟对行政申请再审管辖规定予以完善。
草案提出,在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原则上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草案,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无异议,认为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第二种情形是“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为优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规定,这份草案提出,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明确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来说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等。
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该法实施以来,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梁晓辉 张素)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