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年12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王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监督工作计划,今年6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长江保护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同志带队赴湖北省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与沈跃跃、丁仲礼、郝明金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赴江西省、湖南省、重庆市、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开展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资委委员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共42人参加检查,检查组深入到19个地市,实地查看了94个单位和项目,召开12次座谈会,听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与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座谈交流。
这次执法检查突出几个特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法治方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邀请人大代表就地就近就便参加执法检查,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意见建议。三是大力宣传长江保护法,组织开展“学习强国”长江保护法知识专项答题,共有5980多万人次参与答题,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开展问卷调查,共有约18万人参与调查。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委托长江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6家技术单位开展长江保护法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研究。五是坚持上下联动,委托长江流域内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同步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律实施进展情况
长江流域各地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保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依法治江护江兴江取得积极进展。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2021年长江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97.1%,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两年达到Ⅱ类标准,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达46.6%,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长江大保护的使命担当
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学习宣传,扎实推动法律贯彻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检查职责,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深入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实,推动建立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推进长江流域信息共享。举办5期长江保护法专题学习培训,累计培训近6万人次,组织刊发转载67万条宣传报道,在人民日报刊发办公室署名文章,组织专家发表解读文章,深入宣传解读长江保护法各项规定。重庆市委书记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长江保护法,湖南省、云南省党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高位推动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作出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相关决定,江西省制定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决定,把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财政部通过多项转移支付持续加大支持力度,2021—2022年,累计安排长江保护相关转移支付资金4407.75亿元,2022年较上年度增加11.26个百分点。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2022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超过500亿元,支持长江保护相关重大项目建设。最高法配套发布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制定出台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议纪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最高检成立长江经济带协作工作领导小组,连续举办四届长江检察论坛,定期发布典型案例,提高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效。
(二)统筹立改废释,加强长江保护法治保障
各地各部门着力完善制度体系、抓好法规清理,促进长江保护法落地落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强化对产业发展、区域开发、岸线利用的分类管控。司法部协调推进长江保护法20个条款中需要制修订的配套规定,备案审查40余件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明确到202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重点任务;落实长江保护法关于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构建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长江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统筹谋划未来15年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交通运输部制定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实施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水利部完成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起草,制定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办法,健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相关规定,与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执法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国家林草局组织编制的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将长江流域作为三个重点区域之一进行科学布局,高质量推进国家公园建设。青海省制定出台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有效衔接。云贵川以“共同决定”+“条例”的方式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推进地方流域立法模式创新。国务院相关部门和长江流域19个省(区、市)对标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对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拟废止和修订14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8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07件地方性法规、5件自治条例、15件单行条例。
(三)聚焦重点问题,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各地各部门落实法律规定,加大水污染防治和监管力度,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623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511个。落实法律第四章规定,深入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化工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治理和尾矿库污染治理“4+1”工程,2021年以来,长江经济带新建和改造污水管网超过1.69万公里,新建污水处理厂规模600多万立方米/日,推动化工企业搬改关转超过1000家,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8.1%,支持5400多艘船舶实施受电设施改造,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1137座尾矿库污染治理。组织开展长江干流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累计清理整治违法违规项目2441个。推进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规范化,2021年清理整治长江流域“四乱”问题1.4万个。落实法律第9条规定,建立覆盖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重点湖库的长江流域水生态监测网络。落实法律第22条规定,2021年底长江流域各省份完成“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发布。落实法律第46条规定,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指导地方强化总磷污染控制,开展江苏、湖北等7省份“三磷”整治专项行动“回头看”,立案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企业30家,罚款近1000万元。将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制造和含磷农药制造等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强化长江流域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落实法律第47条规定,排查整治长江入河排污口,截至2022年9月,排污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溯源任务完成9成以上,整治各类入河排污口2万余个,推动解决了2万余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落实法律第51条规定,全面落实剧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在长江流域禁运要求。落实法律第72条规定,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2022年前三季度,长江经济带内河港口接收船舶垃圾1.4万吨、生活污水62.8万吨、含油污水15.2万吨。长江干线13座水上洗舱站开展洗舱作业857艘次。组织开发运行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系统,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初步实现船舶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构建了部门联合监管新格局。
(四)注重系统施治,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各地各部门统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落实法律第24条、39条规定,大力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统筹推进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加大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投入力度。落实法律第25条规定,严格河湖管理和保护,强化河湖长制管理,建立长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落实法律第28条规定,严格采砂管理,实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采砂综合整治行动和采砂船舶专项治理,2021年办结非法采砂行政处罚案件1867起。落实法律第31条规定,加强生态用水保障,累计确定85条跨省河湖131个断面的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完善长江流域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将长江流域111座水工程纳入调度范围。落实法律第40条、57条规定,建设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完成营造林任务665万亩,将长江流域各省份纳入全面保护天然林政策实施范围,强化长江流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加大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区草原修复投入力度,加强长江流域重要湿地保护修复。2021年全国新认定182处省级重要湿地中,长江流域103处,占比57%。落实法律第42条、59条规定,健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珍稀濒危物种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实施物种资源保护项目41项,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布第一批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监测15个省级站和700多个监测点位,基本做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覆盖。落实法律第52条规定,在长江流域布局实施了一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落实法律第53条规定,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强化退捕渔民安置保障,16.45万名退捕渔民实现转产就业,22.18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应帮尽帮。落实法律第61条规定,实施长江上中游及三峡、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2021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851平方公里。落实法律第62条规定,支持地方实施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侧各10公里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露天矿山(含采矿点)生态修复,治理面积1.3万公顷。落实法律第75条规定,探索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经中央深改委审议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建立“谁修复、谁受益”的市场化机制。
(五)促进绿色转型,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各地各部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落实法律第64条规定,着力优化产业布局,推动沿江省市创建209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高端纺织等优势领域,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聚集群发展。落实法律第66条规定,科学有序推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动产业科学布局、有序转移。截至2022年8月底,沿江省市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574家企业中,562家已完成搬迁改造,其余12家正按搬迁改造方案有序推进,确保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沿江各省市距离长江干流、主要支流1公里范围内列入搬改关计划的363家化工企业中,299家已按计划完成,其余64家正有序推进。落实法律第38条、68条规定,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控制在21%左右。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2021年以来支持长江经济带11省市创建266家绿色工厂、28家绿色工业园区、448项绿色设计产品、43家绿色供应链企业,推广34家先进工业节水技术装备,遴选一批水效领跑者,推动企业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落实法律第71条规定,加快长江干线14个铁水联运项目建设,5个已建设完成,推动大宗货物集疏港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2021年长江经济带沿线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完成231万标箱,同比增长21%。落实法律第72条、73条规定,推动长江流域船舶岸电改造升级。修订发布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将船舶配备岸电装置纳入船舶技术法规,推动将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纳入“十四五”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2022年前三季度,长江经济带港口和水上服务区使用岸电5469万度、同比增长25.8%。
(六)严格执法监管,彰显长江保护法治威力
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断强化,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成立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建立16个部省共建共管渔政基地,沿江15省市签署跨省交界水域执法合作协议。2021年至今,累计清理“三无”涉渔船舶1万余艘、违规网具近30万顶,查办涉案人员约1.6万人,查获涉案船舶1910艘,形成严查严管良好态势。生态环境、最高检、公安等部门连续3年在全国开展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沿江省市查处6700多起环境违法行为,在渝鄂、黔赣、川渝等地区分别建立专案查办、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制度。2022年前三季度,交通运输部门检查长江流域船舶37.7万艘次,查处偷排漏排船舶1987艘次。水利等部门对重点领域、敏感水域实行常态化滚动排查整治,开展长江干流、三峡水库、洞庭鄱阳两湖地区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执法,持续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及“回头看”,集中整治无证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违法问题。印发水行政执法效能提升行动方案,健全常态化执法巡查、专项执法行动、执法协同联动、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行刑衔接等机制。长江流域各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1203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19家高级人民法院中有17家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实现专门化审判机构对流域重点区域全覆盖。最高检联合水利部出台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全国检察机关持续聚焦长江水污染、非法捕捞等问题,加大检察办案力度。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7万余件3.1万余人,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2万余件,有力打击了危害长江生态的犯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实施一年多来,各地各部门依法推进长江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推动解决。
(一)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长江保护法的核心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法律第25条、58条明确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系统质量等。长江流域约26%的重要湖泊水库存在富营养化问题,部分支流湖泊污染较为突出。法律第28条对长江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做出规定。检查发现,沿江各地砂石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受暴利驱使,偷采案件仍有发生。不法分子改装船舶、隐藏采砂机具,非法采砂隐蔽性增强,基层执法能力不足,采砂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法律第56条明确加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检查中了解到,三峡库区“消落区”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任务重、难度大,科技支撑不足。法律第62条规定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的内容。流域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存量大,矿山矿渣未建立稳定长效的治理机制,整治修复走过场、打折扣等现象不容忽视,部分矿山甚至未进行任何修复。一些磷矿山整治难度大,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不高,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二)水污染防治存在短板弱项
法律第四章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形势及其特殊性规定了相关制度措施,但法律实施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法律第47条规定统筹配套管网建设,开展排污口整治等内容。长江流域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欠账较多,城镇污水收集效能不高,检查中多地反映管网排查治理和运行维护保障存在困难。部分沿江工业企业通过雨水涵洞、截洪沟、私设管道等方式偷排长江,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还需持续跟进。长江流域污水排放量约占全国的40%,一些江河沿岸工业企业密集分布,与饮用水源犬牙交错,环境风险不容忽视。法律第48条规定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检查中了解到,流域内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情况依然存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低、配套设施不完善。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户未配套建设尾水处理设施。一些农村地区存在垃圾随意倾倒、污水直排、畜禽粪污随意处置等问题,直接影响长江流域水质。法律第72条明确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等内容。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基础不够牢固,生产生活方式特别是船员的生活习惯转变还需久久为功,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还需深入推进。
(三)相关配套法规标准不够完备
长江保护法规定了需要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的20多项配套规定,目前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尚未健全完善,有些工作任务进度缓慢,影响了法律全面有效实施。法律第19条要求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第55条要求确定岸线修复指标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均未出台。第三方评估报告对法律明确需要建立的机制和规划等情况进行了梳理,梳理出法律明确需要建立的33项机制和规划,目前仅有4项基本建立,23项正在推进,6项尚未开展。
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由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渔业法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先于长江保护法颁布实施,存在法律概念界定不统一、相关规定不够衔接等问题。各地在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等问题,部分法规需要根据长江保护法补充完善内容,需要新制定法规填补空白,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提出了废止和修订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计划,但尚未全部完成。
法律第7条规定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目前有关规范标准尚未健全,基层相关工作缺乏依据。法律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等。地方反映,实际操作中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准确把握处罚标准,造成各地处罚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等问题。
检查中,各地反映对于法律中一些概念的配套规定不够,影响法律实施。比如,适用长江保护法的县级行政区还不够明确,“一公里”、“三公里”范围如何划定还不够清晰,“化工项目”、“沿河湖”、“生产性捕捞”等有待细化,“二级以下支流”是否属于法律适用范围在实施中还存在争议。
(四)协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法律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第9条、12条、13条规定了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在健全监测网络系统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统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系统等方面的职责。法律第6条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建立协作机制。检查中地方反映,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运行、责任落实等还要加大力度。长江流域省际间交界河流众多,跨区域河流交错纵横,虽然省际间及县市间建立了一些协商合作机制,但是协商制度不够健全,联合执法的管辖协调、职责协同、协作规模、协作方式等尚未形成体系,存在合作虚多实少、效果不够稳定等问题。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不够充分,一些监测项目存在重复建设问题,系统性科学性不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落实较为缓慢,横向补偿协调推进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五)法律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禁渔工作需要持续细化。在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中,退捕渔民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培训就业等方式获取生活保障。地方和部门反映,有的渔民因年龄不够无法参保,只能领取基本生活保障,有的渔民学历低、劳动技能单一,就业渠道少、就业稳定性差,存在失业返捕风险。在高压严打态势下,非法捕捞呈现新趋势,白天转向黑夜、干流转向支汊、水上捕捞转向水下设置暗网等,及时发现和打击难度增大。2021年查扣的涉案船舶中“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船比例达到71%,监管较为困难。
一些湖库出现鱼类资源过高影响生态系统问题。地方反映,受增殖放流、养殖逃逸等因素综合作用,禁捕后洪湖、鄱阳湖、洞庭湖等湖库四大家鱼、三峡水库银鱼等部分水生生物资源恢复快,一些封闭型水域鱼类资源量过高,存在影响湖库生态系统健康风险。
部分规定需要深入研究落实。法律第42条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等,第85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农业农村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的地方和部门反映,实施中“开放水域”难以界定,长江水面宽阔且与海洋连接,由行为人限期捕回难以做到。行为人逾期捕回的,农业农村部门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不够明确,违法者难以承担高昂费用。
法律实施中的问题既有法律实施时间较短的客观原因,也存在对“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理解不够透彻,在实际工作中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决心和手段还存在欠缺等问题;一些地方对长江保护法学习宣传不够深入,对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不够熟悉、掌握不够全面,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够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还不够强;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思路统筹长江流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还不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尚未形成保护合力。
三、意见和建议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法律学习宣贯和理解,积极主动作为,提高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把依法保护长江落到实处,做到规定明确、实效明显、配套完备、发挥作用。
(一)强化学习宣传,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
要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和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体现到做好长江保护工作中,依法守护好长江母亲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长江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长江流域各地要把学习宣传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方法,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注重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定期发布执法司法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推动机关、企业、社区、农村认真学习宣传,真正把长江保护法学好用好。党政机关特别是执法部门要原原本本地学,准确理解掌握、全面贯彻执行法律;企业要重点学习与其经营行为相关的制度规定,自觉履行法律责任;群众要学习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突出生态修复,依法推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
要严格落实长江保护法规定,突出生态环境修复这一核心,实施好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规划和行动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选择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要湖泊和水库等具有代表性的水体,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持续推进河道综合整治,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有序疏通通江达海的骨干河道,加强长江河口生态保护和修复,实施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构建健康的水生态系统。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做实做细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在一些鱼类数量偏多、群落结构失衡的湖库,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批后实施生态调控型捕捞,保持湖库生态平衡。系统开展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防治长江流域水土流失。加强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的保护,恢复和改善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继续用足用好法律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促进城乡整合发展、提升长江黄金水道等方面的支持性、保障性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型和增长动力转换,持续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三)落实法定职责,依法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协同推进化工污染整治、水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将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后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现场调查拍摄范畴,进一步推动责任落实。持续推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在逐个解决警示片披露问题的同时,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做到系统彻底整改。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分类管理,精准施策。巩固提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三磷”专项排查整治成效。尽快补齐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缺口,加快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加快实施管网建设改造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化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环境整治,减少农业农村污染物入河排放。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对三峡库区“消落区”生态修复等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应用。推进历史遗留矿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推动矿山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沿江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因地制宜加快连接港区的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强化接收转运处置有效衔接,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力度,推动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
(四)加强顶层设计,凝聚长江大保护工作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系统思维、积极主动作为,推动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协调发展。加快健全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明确组成人员、组织形式、运行模式、协调的规范与程序及约束机制等,提升长江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各地区、各部门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执法协作、宣传配合、沟通保障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互补、互促,进一步凝聚长江大保护的合力。强化流域涉水监测网络的统筹规划、整体联动,推进共建共管共享,为共抓大保护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进一步推动建立统一完善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体系和协作联动执法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整体合力和成效。就执法、司法中的一些具体、关键问题加强沟通、凝聚共识,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推动实现类案同判,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五)健全法规标准,完善长江保护法治体系
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加快出台法律明确要求的配套规定及规范标准,确保长江保护法关于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的要求,在配套规定中得到体现和细化。抓紧修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使法规规章与法律规定相协调。加大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研究力度,尽快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加快研究出台法律的配套规定,做好长江保护法适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干支流岸线等概念的明确和细化工作。明确适用的县级行政区域名单和长江支流名录,界定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三公里”管控范围,明晰“化工项目”范畴,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明确“沿河湖”范围,准确定义“生产性捕捞”、“开放水域”等,指导流域各地正确把握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切实维护法治统一权威。流域内各地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立法权,积极主动作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要继续对现行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好与长江保护法规定不一致、不衔接、不相适应的问题。各方面要共同努力,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务实管用的长江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法律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依法保护长江母亲河。
同志们,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我们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的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