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我国改革开放40年立法成就概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改革开放40年我国社会立法成就与经验总结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1年08月24日 14:10

改革开放40年来,党和国家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经济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建设,积极推进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协调发展,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社会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立法取得突出成就,有力保障了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不断迈进。

一、我国社会法基本框架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

我国社会法最初主要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7个法律部门,提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社会法的内容随着社会建设领域的扩展发生了深刻变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建设工作,社会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社会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拓宽。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法即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党的十九大从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脱贫攻坚、医疗健康、社会治理等方面,对推进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社会建设事业和社会法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体上看,经过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法的基本框架已逐步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一)教育领域立法长足发展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关乎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1986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对确保实现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1993年制定的教师法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就涉及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作了基本规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不断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有力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立法逐步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品卫生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完善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立法,下大力气解决食品卫生安全问题,逐步建立起最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体系。1982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试行),着重规范生产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问题,切实防止污染食品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责任,加大对食品卫生领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着重从制度上解决食品标准不科学、责任不明确、检验机构不规范等问题。上述立法为切实解决食品卫生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有效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医疗卫生领域立法不断充实

医疗卫生是民生刚需,药品质量、医疗保障水平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医疗卫生领域立法向来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委员关注的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医疗卫生领域积极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了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中医药法,有力保障和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四)劳动就业领域立法蓬勃发展

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就业问题关系到民众生计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为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1992年制定的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基本制度。2007年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劳动用工制度,破除妨碍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年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立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制度化机制。此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的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效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劳动安全。

(五)社会保障领域立法初见成效

社会保障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社会稳定的防护线,社会保障立法是重要的民生立法。2010年制定的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作了规范,在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的同时,充分体现“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此外,2012年还制定了军人保险法,规范了军人入伍前和退役后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保护特殊群体的立法不断完善

我国历来注重对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保护,相关立法不断完善。1990年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权益作了全面规定。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力推动了妇女解放事业发展和男女平等。1996年制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旨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在全社会形成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慈善事业发展和社会组织立法逐步加强

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较快,慈善领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包括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全社会慈善氛围还不够浓厚等。1993年制定的红十字会法,对红十字会开展慈善活动作了规范。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是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制定慈善法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此外,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为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的活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和促进对外交往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我国社会立法的经验启示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我们脚踏实地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立法发展道路。总结40年来社会立法的成功经验,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始终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关于社会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是党和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40年来,社会立法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关键在于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每一项社会立法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方针政策。党的十四大以来,历次代表大会报告中均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社会立法指明了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具体部署,紧密结合社会建设最迫切的立法需求,将党的政策主张及时全面地贯彻落实到社会立法当中,为党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顺利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社会法的发展和完善,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关键力量。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证明,人民群众是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贡献者和实践者,也理应是改革开放成果的享有者。我国社会立法向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在改革开放进程中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社会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重点民生需求着力抓社会建设中的重点事项、抓社会立法的薄弱环节,增强社会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切实让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和更可持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为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奉献、不断创造的新的奋斗热情。

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探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社会法发展道路。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础弱、底子薄,急需集中财力发展九年义务教育、集中精力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等,因而把教育、食品、卫生等作为社会立法的优先考虑事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物质财富积累,社会建设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社会立法调整对象和范围不断拓宽,通过立法不断促进劳动就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加大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力度、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等多个方面。实践证明,我国社会立法能够平衡解决好“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之间的关系,能够正确处理好“做蛋糕”与“分蛋糕”之间的关系,既及时扩大制度供给、保证立法质量,又避免脱离实际搞大跃进,较好地实现了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

三、新时期加强社会立法的几点要求

作为“五位一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建设是诠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着力点,是“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生动体现,事关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当前,我国社会建设及社会立法仍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立法工作的短板、弱项。党的十九大对进一步推进社会建设作了全面部署,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社会立法任务更加迫切、更加繁重。新时代的社会立法应结合社会建设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完善立法理念和立法思路,坚持不懈地保障好、服务好社会建设领域的新需求,积极推动和引领社会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整体相协调、相适应。

(一)社会立法应当主动适应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重点解决社会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社会立法要主动适应、紧密结合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社会领域立法不足的客观现实,紧紧围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目标,着力做好“补短板”“堵缺口”工作,主动适应社会建设发展新需求,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加强顶层设计,为社会建设提供体系完备、内容全面、科学规范的法律制度依据,切实发挥社会立法在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

此外,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作为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社会立法要牢牢把握这个基本国情,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分清楚轻重缓急,正确处理好完善社会立法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建设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与防止福利陷阱之间的关系,避免竭泽而渔,保持社会立法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

(二)社会立法应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创造了源远流长的优秀传统文化。社会立法应当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丰富营养和智慧,自觉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让优秀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在社会立法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展示,并实现创造性的转化、创新性的发展。社会立法既要有“硬度”,也要有“温度”,使法律的刚性与传统文化的柔性有效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的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凝练、立意深远,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是社会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社会立法应进一步明确把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指导思想,切实将核心价值观的期望和要求贯彻融合到具体立法当中,通过法律的规范性保障落实核心价值的感召性,促进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的统一,为社会建设注入活力、增添动力,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会立法应当自觉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认真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达到良法善治的要求,社会立法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动发掘、客观分析并遵循适用社会建设的发展规律。社会建设有着自身内在的发展规律,社会立法应善于发现、深入总结这些规律,克服思维惯性,全面认识当前我国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妥善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利益与不同群体的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促进城乡协同发展,促进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二是,贯彻落实普遍保障、公平保障、适度保障和以国家保障为主的立法原则,平衡好社会保障水平和公众合理预期之间的关系,让社会保障水平始终处于合理范围。三是,灵活运用资源配置和利益调解机制。社会立法应灵活利用市场“看不见的手”和政府“看得见的手”,积极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有效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妥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立法目标。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 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