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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结算机构对证券持有人在提供资料方面有哪些义务?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0-12-17   浏览字号: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包括持有人的姓名、股东账户、结算账户、持有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有关资料应当包括持有证券的时间、持有证券取得的方式、取得证券的交易记录等。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义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履行的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名册及其有关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遗漏或者隐匿。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仅要负责证券登记结算,还必须对登记结算的结果负责,如果登记结算与事实不符,则应当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责任。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出现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不真实、隐匿、篡改、毁坏情况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 200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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