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颁布前,对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直接负责审核,由证券交易所直接行使审核权,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为了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管理,证券法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的审查和安排上市的程序作出新的规定,即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直接审核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在核准后,由证券交易所接到发行人提交核准文件和其他文件后3个月内,安排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证券法还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行使上述审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