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最高人民会议
一、最高人民会议简史
朝鲜最高人民会议的前身是成立于1947年的北朝鲜人民会议。1948年8月,朝举行第一届最高人民会议选举。(1990年后会议情况见附表)
二、最高人民会议地位
朝宪法规定,最高人民会议是朝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是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由常任委员会行使其日常权力。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的派遣国书和召回国书。
三、议员的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朝宪法规定,朝年满17岁的所有劳动者,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时间、财产状况、文化程度、政党、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人民会议代议员根据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原则,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出(等额选举)。最高人民会议每届任期5年,下届选举在最高人民会议任期届满之前,依照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的决定举行。因特殊原因选举不能如期举行时,代议员任期延长到举行下一次选举时为止。
2009年3月8日朝举行最高人民会议第12届代议员选举,共选出代议员687名,投票率为99.98%,选举人100%投赞成票。新当选比例为46%,低于第11届(50%)和第10届(64%)。其中,军人、工人和农民分别占16.9%、10.9%和10.1%;35岁以下者占1%,36岁至55岁者占48.5%,56岁以上者占50.5%;94.2%的与会代表有大学学历。
四、最高人民会议及其常委会职权
(一)最高人民会议职权
1.修改并补充宪法
2.通过或修改并补充部门法
3.批准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通过的重要部门法
4.制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5.选举或罢免国防委员会委员长
6.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7.根据国防委员会的提名,选举或罢免国防委员会第一副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8.选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副委员长、名誉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9.举或罢免内阁总理
10.据内阁总理的提名,任命副总理、内阁各部门委员长、相和其他内阁成员
11.免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12.举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
13.举或罢免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
14.批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15.批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16.据需要,听取内阁和中央机关的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7.定批准或废除有关部门向最高人民会议提交的条约
(二)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职权
召集最高人民会议;审查和通过在最高人民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新部门法案、条例草案、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的修改补充草案,并提交下届最高人民会议批准;代议员选举工作;成立或撤销内阁委员会或省;解释宪法、现行部门法和条例;监督国家机关守法、执法情况;批准或废止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决定并公布驻外使节的任命和召回;制定勋章、奖牌、名誉称号、外交职衔并授勋;行使大使权和特使权;设立或修改行政区划。
五、组织结构
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委员长组织和领导常任委员会的工作。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设若干名名誉副委员长。名誉副委员长由长期从事国家建设事业并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最高人民会议代议员担任。最高人民会议选举议长和副议长。议长主持会议。
六、最高人民会议会议制度
最高人民会议举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临时会议,在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议员提议时召开。最高人民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议员出席时才能开会。最高人民会议颁布的法令和决议,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会议代议员的过半数通过。修改并补充宪法,须经最高人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议员赞成才能进行。
七、最高人民会议立法程序
最高人民会议议案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内阁和最高人民会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代议员也可以提出议案。
八、议员制度
最高人民会议代议员具有不可侵犯权。除现行犯外,非经最高人民会议或在其闭会期间非经其常任委员会许可,最高人民会议代议员不受逮捕或刑事处罚。
1990年以来历届最高人民会议情况
届数 |
选举日期 |
投票/赞成率(%) |
议员数 |
1次会议日期 |
常任委员会委员长 |
第9届 |
1990.4 |
99.78/100 |
687 |
1990.5 |
杨亨燮(时为常设会议议长) |
第10届 |
1998.7 |
99.85/100 |
687 |
1998.8 |
金永南 |
第11届 |
2003.8 |
99.9/100 |
687 |
2003.9 |
金永南 |
第12届 |
2009.3 |
99.98/100 |
687 |
2009.4 |
金永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