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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23日 10:27

    阿联酋联邦国民议会(FEDERAL NATIONAL COUNCIL)成立于1972年2月13日,任期4年(2008年12月起延长至4年,此前为2年),具有立法和监督双重职能,是阿宪法规定的五个联邦权力机构之一(联邦最高委员会、联邦总统和副总统、联邦政府、联邦国民议会和联邦法院)。

    阿联邦国民议会由40名议员组成,议员名额大致按各酋长国人口比例分配,阿布扎比和迪拜各8名,沙迦和哈伊马角各6名,阿治曼、乌姆盖万和富查伊拉各4名。联邦议员必须是年满25周岁的阿联酋本国公民,具有良好的品德、声望及广博的知识。

    第十四届议会于2006年12月由阿联酋历史上首次半数间接选举产生,此前,全部议员一直由各酋长国酋长分别任命产生。2006年8月,阿推出新选举法,随后于当年12月举行了间接选举投票,即由各酋长国酋长提名一个选举团,然后由选举团选出半数议员,另半数议员则由各酋长国酋长任命产生。第十四届议会还首次产生了9名女性议员,其中1名由间接选举产生,另8名由各酋长国酋长任命,改写了之前全部由男性担当议员的历史。新选举法确定了“三步走”目标:一是半数议员首次由间接选举产生;二是增加议员人数,巩固议会权威,更好地为政府提供支持、指导和帮助;三是实现半数议员由自由的直接选举产生。

    阿议会具有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实际为审议和咨询职能)。立法职能主要包括:1讨论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的提议和提交议会的权力仅限于联邦最高委员会,一旦提交给议会,议会应立即开会讨论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议员同意。2审议联邦政府提出的法律、法规草案、年度预算、财政收支状况、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并有权提出修改意见。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联邦政府政治、经济、社会等事务及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形式为一般性讨论、提出质询、陈述建议和解决投诉,其中包括对联邦政府总理和部长提出质询。

    议会组织机构由议长、机构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及议会团体执行委员会组成。议长拥有最高权力,由选举产生。2008年12月,哈利法总统主持最高委员会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决议,规定自本届议会起,议员任期由2年延长至4年,议长任期亦自动延长至4年。机构理事会是议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议长、2名副议长和2名审计官组成。议会下设8个委员会,具体行使其立法和监督的职能,分别为内政和国防事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和工业事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教育、青年、新闻和文化事务委员会;卫生、劳动和社会事务委员会;外交、计划、石油、矿产、农业和渔业资源事务委员会;伊斯兰基金和公共事务委员会;监察和投诉事务委员会。秘书处由一个秘书长领导,负责日常行政工作。议会团体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调配阿议员参与相关国际议会组织举办的会议,在对外工作中更好地维护阿本国和地区利益。

    议会例行年会在每年11月的第三周召开,持续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每届年会开幕时,由阿总统出席并发表演说,内容包括阿本年发生的重大事件及政府的改革和发展规划等。总统有权委托副总统和总理发表演说。议会举行地点为阿布扎比,若改在其他地方举行,须有议员多数同意并经内阁批准。

    阿议会是国际议会联盟、阿拉伯议会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议会联盟及阿拉伯过渡议会联盟成员,除参与上述组织的会议外,还参与包括非阿对话、欧阿对话等国际会议,与英、法等国议会均有过交往。

编 辑: 王伟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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