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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国民议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20日 14:42

一、议会的演变和地位

苏联时期的阿塞拜疆共和国的最高权力代表机构是阿塞拜疆最高苏维埃,它为议行合一的一院制权力机关,即同时拥有共和国最高的行政权和唯一的立法权。最高苏维埃通过选举产生,任期5年。最高苏维埃常设主席团,主席团对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负责并汇报自己的工作。19909月阿塞拜疆共和国举行了最高苏维埃选举,由350名代表组成。

199110月阿最高苏维埃通过的《关于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国家独立》宪法性条款改变了苏维埃政体,但当时总统与最高苏维埃的权限划分还不十分清晰,议长与议会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因此,议会也一度成为反对派政党进行夺权的活动阵地。1992年人民阵线掌权以后,国民议会逐步取代最高苏维埃。1995年阿塞拜疆新宪法规定阿塞拜疆实行三权分立的总统制政体,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规定了议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权限。

二、议会与总统的关系

在阿塞拜疆政治体制中,议会对总统权力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总统的罢免弹劾和在国家高层机关人员的任命上。根据宪法规定,当总统犯有重大罪行时,宪法法院可以提议,由最高法院提出对总统的指控和解除总统职务的议案,并在30日内提交国民议会审议。该议案须要由95名议员的多数票通过,并要在一周内由宪法法院签署,才能立案。同时,国民议会要在两个月内通过该议案,该指控才能生效,否则它将被取消。政府总理和最高法院院长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并由议会批准。但议会不具有最终决定权,如果总统提出的人选3次没有得到议会的通过,总统可以绕过议会任命总理。此外,总统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

议会与总统除上述的权力制衡关系外,宪法曾规定,在总统不能履行权力或提前退休的情况下,议长将代替总统行使国家权力。2002年阿修改宪法,将原来议长代行总统权力职能转由内阁总理行使。这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议长和国民议会在国家政治权力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

三、议会的产生与选举

阿塞拜疆宪法和议会选举法规定,凡年满25岁的阿塞拜疆公民都可以竞选国民议会代表。候选人可以由政党推举,也可以为无党派独立候选人。现役军人、在职的神职人员以及政府官员不得参选议员。根据20007月颁布的《议会选举法》的规定,国民议会共有125个代表席位,其中,100名议员按单名制方式和多数代表制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个选区得票超过50%的候选人当选;另外25名代表从参加竞选并获得6%以上得票率的政党和政治联盟中产生,各党在议会中席位的分配根据该党的得票比例决定。在20028月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修订案中,议会选举由过去的多数制和比例制结合改为单一的多数制,取消政党名单。全国分125个选区,每个选区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国民议会选举在每511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举行。由阿中央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

第三届国民议会于200511月选举产生。由于出现选举舞弊情况,10个选区的选举结果无效。阿宪法法院确认了125个议席中115个席位。20065月,上述10个选区进行了复选,最终确定了其余10个议席。共有11个政党进入本届议会,其中执政党新阿塞拜疆党占62席,“穆萨瓦特”党占5席,“公民团结”党占3席,“祖国母亲”党占2席,阿塞拜疆人民阵线党、民族统一党、统一阿塞拜疆人民阵线党、伟大创造党、阿塞拜疆民主改革党、“公正”党和“希望”党各占1席,无党派人士占43席,另有3席为不明政治倾向者。

四、议会的权限和职能

根据阿塞拜疆宪法,国民议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主要职能是制定、批准和废除法律条约、决定行政区划、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根据宪法法院提请依照弹劾程序罢免总统、确定全民公决等。

首先,国民议会拥有立法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法律、宪法性法律和议案。它还接收并讨论共和国总统、最高法院、纳希切万自治共和国国民议会的立法倡议。

其次,国民议会决定以下问题的总原则:总统和议会选举以及全民公决,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议会83票的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获得通过。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国家对这些权利和义务的保证;法院体系法官的职务、律师资格、法院、公证人事务和法律程序;紧急状态和戒严令;国家奖金;法人和自然人身份;所有权、民事活动、家庭、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通讯、运输、金融、税收、海关、统计、商贸、会计和保险;国家义务、安全、国家边境、国际条约的批准;自治市的选举和地位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议会63票多数票(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

再次,国民议会被授权解决的问题:安排议会工作;根据总统提议指定外交代表;划分行政和区域;批准条约、协议、协定和宣布其无效;批准由总统提议的国家财政预算及行使控制权。以上议案要得到63票多数才能获得通过。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国民议会还可解决以下问题:大赦;根据总统提议批准军事命令;根据现行宪法批准总统命令;根据总统提议,确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统提议任命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成员;根据总统提议,任免总检察长;根据宪法法院的提议,通过解除总统职务的提案;根据总统提议,免除法官职务;解决对内阁的信任问题;经总统同意,任命国家银行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根据总统提议,同意武装力量征兵及完成其他义务;根据总统提议同意宣布战争状态;指定全民公决;建立审计署。

五、议会的组织结构

国民议会实行一院制,由125名议员组成,任期五年。议员任期由国民议会的任期决定。国民议会设主席1名,第一副主席1名,副主席2名,下设法律政策和国家建设问题、安全与军事问题、经济政策、自然资源、生态与能源问题、农业政策、社会政策、地区问题、科学和教育问题、文化问题、人权、国际关系和议会间联系等11个常设委员会。

(一)议会常设委员会:

法律政策与国家建设问题委员会

安全与军事问题委员会

经济政策委员会

自然资源、生态与能源问题委员会

农业政策委员会

社会政策委员会

地区问题委员会

科学与教育问题委员会

文化问题委员会

人权委员会

国际关系和议会间联系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国民议会每年召集两次正式会议。春季的一次从21开始一直到531结束。秋季的一次从930开始到1230结束。国民议会有自己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可以选举议会主席和副主席,组织常设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建立会计局。

七、议员资格的免除

   议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剥夺:本人提出辞职;在政府就职、担任神职人员、从事商业或其他形式的有酬活动(从事科学、教学和创作活动除外);被指控犯有罪行;被本党开除;丧失国籍或得到其他国家国籍等。
编 辑: 刘静波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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