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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议会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23日 11:03

    一、议会简史

    斐济1970年独立后仿照英国威斯敏斯特体制设计了议会制度,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众议院有52席,其中斐济族和印度族各22席,其他族8席。1987年,斐济族军人兰布卡发动军事政变上台后,斐济族人开始在参众两院享有固定多数席位。印度族人对此强烈不满,推动于1997年修宪,改进了议会民主制度,斐议会重新回到两大种族分享多数席位格局。但2000年斐济族商人斯佩特发动武装政变,推翻印度族政党联盟政府。军队司令姆拜尼马拉马随后平息政变,成立了临时政府。斐于2001年重新选出新一届议会,并在议会任期届满后于2006年顺利换届。同年12月,姆发动政变并解散议会。2009年4月,伊洛伊洛总统废除宪法,任命新政府,并宣布将于2014年9月前举行大选。目前,斐正计划对议会制度进行改革,内容包括废除按种族划分选区、审议议会任期等。

    二、议会地位

    根据1997年宪法,斐上届议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组成。参、众两院任期均为5年。众议院为斐最高立法机构。众议院审议的议案大部分来自政府,也有部分由议员提出。参议院有审议议案的权力,但无提案权。总统在议会中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批准并颁布法案。议会不得干预司法。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产生

    斐众议院设71席,其中民族议席46席(斐济族23席、印度族19席、罗图马岛人1席、其他民族3席),其余25席是开放议席,由相关选区自由选举产生。斐每5年举行一次大选,获议席最多的党领导人出任总理,并组成多民族党派联合政府。拥有10%以上众议院席位的党均有权参与组阁。总理程序上须经总统任命产生。个别议席出现空缺后,在原选区进行补选。参议院由32个议席组成,经各方提名后由总统任命产生。其中大酋长委员会提名14人,总理提名9人,众议院反对党领袖提名8人,罗图马岛提名1人。大酋长委员会为斐济族人行政体系中的最高议政机构。大酋长委员会在与总理协商后,提名并任命总统、副总统。

    四、议会职权

    议会职权为立法权,议会以通过议案形式行使此权利。议会享有政府财政经费审批权。每年11月初,议会两院召开会议讨论并通过政府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众议院是斐最高立法机构,参议院有审议议案的权力,但无提案权。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议案有否权决,但被否决的议案退回众议院再审并通过后,参议院不能再次否决。参议院对预算、财务议案和紧急议案无否决权。

    五、议会组织结构

    众议院下设6个常设委员会:行政服务委员会、经济服务委员会、对外关系委员会、法律秩序和司法委员会、自然资源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上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成联合委员会,审议向众议院提交的重要法案。众议院还设立5个专门委员会,包括:特权委员会、会务委员会、议会委员会、公共账目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众议院可另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专门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由8至13名众议员和最多2名参议员组成,其余委员会组成由议长与各政党组织秘书商定。

    参议院下设5个常设委员会:行政服务委员会、会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特权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上述委员会由参议长任命,参议长亦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常设委员会和临时专门委员会。

    六、议会会议制度

    每年年底,议会根据会务委员会建议商定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及休会期。会议召开期间通常每周一至周五(公共节假日除外)早上9:30至下午4:30开会。

    七、议会立法程序

    议案由政府相关部门部长提交议会众议院秘书长办公室,并在众议院对议案进入一读前的21天散发给众议员审议。进入一读时,由秘书长宣读议案标题内容。二读是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议员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辩论和修改。三读主要讨论是否按二读结果通过有关议案。三读后,众议院将议案提交参议院审议,议案经参议院通过并由总统批准颁布后生效。

    八、议员制度

    议员须缴纳少量议会会费。议员入会后必须遵守议会议事规则。议员享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特权,如在议会发言不受法院质询等。但议员应尊重公共法律、不得干预司法。众议员年薪3万斐元(税前),参议员为19170斐元(税前)。众议员另有选举和旅行等津贴,共10700斐元(税后)。

    九、议会办事机构

    议会办事机构包括:秘书长办公室、行政和财务部、会议纪要部、委员会部、信息研究和咨询部、议会教育部、议会间关系小组以及政府与在野党议员办公室。

    十、议会对外交往

    (一)斐议会年度出访计划及出访人员由议长与议会各党派领导人协商后确定,斐代表团组成要体现执政党与反对党代表性以及性别平衡,出访具体事宜由议会间关系小组负责安排。

    (二)为增进与其他国家议会的交流和合作,斐议会视情与其他国家议会结成“非正式友好小组”。

    (三)对于访问斐济的外国议会代表团,除应斐议会邀请来访外,大多数代表团的费用自理。接待来访团组的费用从议员交纳的会费中列支。

编 辑: 包瓴瓴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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