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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

来源: 《外国议会简介》  浏览字号: 2011年05月23日 10:51

    一、历史和宗旨

    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简称议联IPU)成立于1889年,由主权国家议会参加,是世界上历史最长、规模最大、最富影响的国际议会组织。截至2009年3月,议联共拥有153个成员和8个联系成员。总部设在日内瓦,在纽约设有办事处。

    议联原名为“促进国际仲裁各国议会会议”,由法国国民议会议员弗雷德里克•帕西(Frédéric Passy,曾获1901年诺贝尔和平奖)和英国下议院议员威廉•兰德尔•克里默(Randal Cremer,曾获1903年诺贝尔和平奖)联名发起成立。1889年6月29日,在法国巴黎举行首届大会,1899年,在挪威举行的第九届大会上改名为“促进国际仲裁各国议会联盟”。1894年通过章程,并设常设秘书处。1922年,更名为“各国议会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成员国不断增加,议联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一个由议员个人参加的协会发展为由各国议会派团(一个国家只能组成一个议员团)参加讨论重大问题的国际议会组织。

    议联作为各国议会间的对话中心,致力于促进和平、保护人权、加强各国议会间的合作和推动代议制机构的发展。议联赞同联合国的目标,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努力。

    多年来,议联以各种方式在维护和平、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权和妇女儿童权利、加强代议制机构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特别是近年来,议联大会作为各国议会和议员交流的重要讲坛,就重大的国际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并以决议等形式表达议联的声音,为国际社会所关注。

    二、组织机构

    根据议联章程,议联由大会(Assembly)、理事会(Governing Council)、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

    大会下设三个常设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协助大会工作。根据理事会的决定,议联目前还设有若干专门委员会(Specialized Committee)、特别委员会(adhoc Committee)和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负责研究专项问题。为促进男女平等,1999年,理事会决定成立女议员会议(the Meeting of Women Parliamentarians)。

    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Association of Secretaries General of Parliaments)作为议联独立咨询机构,与议联相辅相成。

    (一)大会

    大会每年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举行一次会议,上半年大会的日期和地点由理事会确定,会期5天。下半年大会在日内瓦举行,会期3天。上半年大会的主席、副主席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一般为东道国议长,副主席为所有与会代表团团长。

    大会由成员国议会指定的议员作为其代表组成。成员国议会在指定代表团出席大会时,应努力包括男女议员。出席上半年大会时,人口不足1亿的成员,其指定的议员代表不得超过8名,人口为1亿以上的成员不得超过10名。出席下半年大会时,成员国议会指定的代表人数分别不超过5名和8名。大会还可邀请由理事会决定邀请的国际组织和具有联大观察员地位的机构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大会。

    每届大会议程由上届大会决定。上半年大会的议程一般包括关于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一般性辩论和3个议题。一般性辩论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各代表团团长发言,不通过决议。3个议题由3个常设委员会进行讨论,通过决议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除上述议题外,成员国代表团还可向大会提交紧急议题。要求列入大会议程的紧急议题需获得实际投票数的三分之二多数方可列入。根据紧急议题的性质,交由有关委员会审议(不进行辩论),通过决议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下半年大会的议程无一般性辩论,3个常设委员会就相关议题进行讨论,并由有关委员会就列入议程的紧急议题进行讨论,通过决议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目前议联正在酝酿将每年两次大会改为1年1次大会。

    根据章程的规定,每个成员代表团至少拥有10张表决票。此外,各成员按其国家人口的多少还拥有额外票数。人口在3亿以上的成员最多可额外拥有13票(票数最多的国家是中国和印度,各有23票,其次是印尼,22票,俄国、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巴西、日本各20票)。议联大会在就重大问题表决时,每个成员代表团可将其表决票数分开使用,以表达不同党派的不同立场或表达在某个问题上的支持程度。单一性别代表团基础数为8票(而不是10票)。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议联的最高决策机构,确定和指导议联的活动计划并监督其实施。由成员国代表团指定3名议员组成,单一性别代表团只能指定2名议员。理事任期1年,可以连任。理事会通常在每届议联大会期间举行两次会议。如主席或执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四分之一的理事提出要求,理事会可举行特别会议。

    理事会的职责有14项。主要包括:决定接纳议联新成员,终止某个国家议员团的成员资格;决定议联各类会议的有关事项;选举理事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决定设立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通过议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任命议联秘书长等。

    理事会主席任期3年,不能连任。现任理事会主席为纳米比亚议长古里拉布(2008年10月当选)。

    (三)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议联的行政领导机构,监督议联行政运作,并就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执行委员会由17名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和女议员协调委员会主席为当然成员,理事会主席兼任执委会主席,其余15名成员由议联内6个地缘政治小组按其所分配的席位数选举产生,并至少要有3名女成员。执委会成员任期4年,任满后2年内不得参选。

    (四)委员会

    大会下设3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大会工作。分别为:1国际和平与安全委员会;2可持续发展、金融和贸易委员会;3民主与人权委员会。每个常设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5名,以平等反映6个地缘政治小组在议联内代表性。主席和副主席需有1名替代者。常设委员会在每次大会期间分别举行会议,所讨论的议题由大会决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决议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

    根据议联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可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目前,经理事会决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有:议员人权委员会、中东问题委员会、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地中海安全与合作问题委员会、女议员会议协调委员会、塞浦路斯问题协调员小组、性别伙伴小组、秘书处工作人员退休基金管理小组等。

    (五)女议员会议

    女议员会议由各成员代表团中的女议员组成,在每次大会开幕前一天举行会议,就女议员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辩论和磋商,统一观点,协调立场。女议员会议主席由东道国一名女议员担任。

    女议员会议协调委员会是女议员会议的决策机构,由主席、议联女执委、各地缘政治小组的女代表和女议员会议主席组成,任期2年。主席为议联执委会当然成员。

    (六)秘书处

    秘书处是议联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执行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与各国议员团联系,促进和协调各国议会间的交往活动;与联合国秘书处保持联系,协调两组织间一些活动的工作安排;出版刊物,保管档案,翻译和印发文件。现任秘书长为安德斯•约翰松(瑞典人)。

    (七)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

    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成立于1938年,是议联的咨询机构。秘书长协会由各国议会(包括非议联成员国议会)和地区议会组织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议联大会期间举行会议,每个议会只能有2名代表参加会议。议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如不能参加协会的工作,可指定1名议会高级官员参加。秘书长协会的主要活动是促进协会成员间的交往,研究议会的法律、运作和程序,提出改进议会的工作方法和推动各国议会工作机构之间合作的建议。现任主席为瑞典议会秘书长安德斯•弗斯贝里(2005年10月当选)。

    三、会费

    根据议联章程规定,议联成员和联系成员都应按议联理事会批准的额度缴纳会费,支付议联的活动经费和议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如一国家议员团拖欠的会费等于或超过两年应缴会费的总额,则被剥夺表决权。等于或超过3年应缴会费的总额则被中止会籍。拖欠会费问题解决后,理事会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会籍。目前,议联年度的预算约1700万瑞士法郎,其中会费总额约为1100万瑞士法郎。

    议联现行的会费分摊比例是1992年确定的。10多年来,世界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因此,议联执委会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会费分摊比例进行审议,重新制定出一个能够真实反映各国经济水平的新的会费分摊方案。

    自2002年起,议联成立了由各地缘政治小组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着手研究和制定新的会费分摊方案。经过艰苦的努力和各方讨价还价,新会费分摊方案在议联第115届大会(2006年10月,日内瓦)上获得通过。该方案继续参照联合国会费分摊方案,确定议联会员国新的会费比例以日本的11.75%额度为最高额度,以最不发达国家的0.10%为最低限度(此前为0.22%,远高于联合国会费0.001%的下限),通过有关额度公式重新计算各会员国的目标额度,以渐进方式实施,自2007年起经6年逐步到位,即到2012年达到目标额度。在6年时间内将定期进行审议,将随各国在联合国的会费额度增减而进行调整。从新方案看,墨西哥、韩国、澳大利亚和我国等部分国家的会费额度有较大增幅,但不发达成员国的会费额度则普遍降低。

    2009年度我会费额度为1.998%,为232900瑞士法郎(约合人民币139万元),2012年我会费额度将占3.04%。

    四、全国人大与议联的关系

    建国初期,议联与我全国人大就有联系,议联每年将其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寄给我国。

    1955年7月,我全国人大决定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人民代表团”,申请参加议联,但未能成行。我加入议联问题长期被搁置。

    1971年,联合国恢复我合法席位后,议联方就我加入议联问题多次表示希望我参加该组织。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加入议联的决定。1984年3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章程》,并组成“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代表团”。按上述章程,中国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组成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担任;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设执行委员会,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委员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担任。1984年4月2日,议联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我全国人大代表团为议联成员,由耿飚副委员长率领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团出席了1984年4月2日至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议联第71届大会。

    自此,全国人大派团出席了历届议联大会、一些特别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多年来,我全国人大与议联保持着密切的合作关系。1987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宦乡当选议联执委,1989年2月病故后,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符浩继任,1991年卸任。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淑贤于1994年至1996年担任女议员会议协调委员会成员。1995年9月,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我协助议联成功地举办了女议员日。1996年9月我又成功地在北京承办了议联第96届大会,被议联领导人和与会各国代表均称为议联有史以来组织得最好的一次大会。2000年8月30日至9月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千年议长大会。2003年9月至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聪敏担任议联执委员会委员。2005年9月7日至9日,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并发表题为《加强多边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发言,还以大会第一副主席的身份主持了会议。2005年12月,我成功承办了议会世贸大会香港会议。

    议联领导层重视我全国人大在议联中的作用。多任理事会主席、秘书长相继访华,就议联面临的重大问题与我交换意见。

    五、议联与联合国的关系

    议联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由来已久。议联章程明确规定:“各国议会联盟赞同联合国的目标,支持其各项努力,并与其密切合作。”议联作为规模最大的国际议会组织,为进一步增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提升自身地位,一直致力于加强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1996年7月24日,苏鲁尔主席与加利秘书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签署了议联与联合国的合作协议。之后,议联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发署、粮农组织等多个专门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1998年初,议联在纽约设立联络处,主要负责推进议联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根据议联与联合国缔结的合作协议,联合国秘书长每年要在联大报告中谈及与议联合作的情况,联大则相应通过决议对此给予肯定。

    2001年4月,议联理事会第168次会议通过了执委会关于议联加强与联合国合作的建议,提出在两组织间建立一种双向互补的新型关系,以取代议联在经社理事会下的一级咨商地位。2002年11月29日,联合国第57届大会作出决定,正式接纳议联为观察员。这是议联与联合国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深远。

    2000年和2005年,议联会同联合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成功地召开了两届世界议长大会,进一步加强了两组织的关系。2006年10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同各国议会联盟的合作》决议,鼓励联合国和各国议会联盟继续在各个不同领域,特别是在和平与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法、人权、民主、性别问题等领域,密切合作。2007年5月召开的议联第116届大会决定在议联框架内尽快成立议联联合国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议联与联合国合作等事务。2007年10月,议联联合国事务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的议联第117届大会上正式启动。

    六、议联成员

    (截至2009年5月,共153个国家)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玻利维亚,波黑,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莫罗,刚果(布),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刚果(金),朝鲜,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土敦,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勒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卢旺达,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联系成员:安第斯议会,中美洲议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议会,东非立法大会,欧洲议会,拉美议会,欧洲委员会议会,西非经济货币联盟议会间委员会。

    七、议联地缘政治小组

    (2009年5月统计)

    非洲小组(42国)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科莫罗,刚果(布),科特迪瓦,刚果(金),埃及,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非,苏丹,多哥,突尼斯,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

    阿拉伯小组(19国)

    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也门。

    亚太小组(27国)

    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柬埔寨,加拿大,中国,朝鲜,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老挝,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韩国,萨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东帝汶,越南。

    拉美和加勒比海小组(19国)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12+”小组(西方国家小组)(45国)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敦,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英国。

    观察员:欧洲委员会议会,欧洲议会。

    欧亚小组(7国)

    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不隶属于任何地缘政治小组的国家(4国)

    阿塞拜疆,马尔代夫,黑山,乌克兰。

编 辑: 包瓴瓴
责 编: 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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