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关于检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现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对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见和建议简要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培育弘扬公平竞争文化
关于在全社会营造公平竞争氛围。部分代表提出,顺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关部门应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摆在突出位置,依法严格实施产权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政策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化解各种风险挑战提供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有的代表提出,应在全社会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和巩固品牌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
关于推动各级政府转变观念。有的代表提出,应推动产业政策从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努力让率先创新的经营者获得真正的竞争优势,营造宽松的企业成长环境,提升企业创新主动性和创新转化率。有的代表提出,目前有的地方还没有彻底转变观念,甚至认为强调全国统一市场、强调公平竞争会自缚手脚、影响本地赶超发展,制约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效,建议大力倡导和培育公平竞争文化,增强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转变思想观念。
(二)落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任务
关于破除公平竞争隐性限制。有的代表提出,应加快落实市场准入制度改革任务,全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有关制度,进一步破除行政垄断、地区封锁,规范政府扶持行为,严格规制以行政手段限制竞争的行为,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的代表提出,地方政策设定歧视性标准,补贴政策不合理、不透明,部分中介机构项目库、名录库限制了应有的公平竞争。建议开展法规、规章和政策清理工作,依法修订、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法规规章政策和项目库、名录库。
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的代表认为,目前各级政策制定部门不同程度存在审查协调机制不健全、自我审查意识薄弱、审查能力不足、压力递减、社会监督不力等问题,建议:(1)完善各级政府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考评问责。(2)进一步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处曝光力度。(3)依法做好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监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4)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培训,切实增强有关部门和干部的自我审查意识和自我审查能力。
(三)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治力度
关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有的代表提出,在一些案件审判中,侵权损失认定和举证困难,赔偿限额过低,不利于维护企业、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的案件中,因被侵权人无法就损害金额详细举证,法院难以确定侵权获利数额。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获利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按情节在法定限额内决定赔偿金额。有的代表提出,目前法定的侵权赔偿额度上限为300万元,远低于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实际损失。建议适当调整赔偿金额上限,并规定特殊条件下可以突破上限。比如,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主张以技术和产品研发费用、专利购买或受让费用作为赔偿数额,并可以举证证明的,应予以支持。
关于跨行业商标侵权。有的代表指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山寨”产品复制、摹仿或翻译国内驰名商标和国际著名品牌,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带来了不良影响,建议重视跨境、跨行业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注册环节从严审核把关。
关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代表提出,目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处罚额度较低,不利于惩前毖后、防止再犯,建议对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严重情节的企业和个人,加大惩罚曝光力度,切实提高犯罪成本、杜绝累犯。
关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的代表提出,有的企业或个人利用互联网从事虚假宣传、误导欺骗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有的网络公司专门注册操纵虚假自媒体账号,受雇炒作造势,打击雇主竞争对手。建议:(1)加大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必要时开展专项整治。(2)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督促网络媒体配备与其受众规模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能力与合规审查能力。(3)对粉丝较多、影响力较大的自媒体公众号,比照网络媒体标准加强管理。(4)对公众账号实名认证信息实行年审,压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关于加强侵权行为联合惩戒。有的代表建议,完善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等做法,将侵权的个人、企业纳入征信系统,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四)完善电子商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
有的代表提出,随着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的蓬勃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建议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价格促销、交叉补贴、“网红经济”等新情况开展深入调研,研究完善“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概念表述,为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依据。
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维护公平竞争的必要性
部分专家学者提出,我国营商环境的进步有目共睹,但仍存在制度不健全、产权保护不到位、执法不规范、市场准入隐形障碍等问题。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解决“中梗阻”问题,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等制度作用,培育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和公平竞争的理念,建设公平正义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政策
有的专家提出,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相继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有的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有关执法工作的支撑不够。建议根据各地实际,充实有关条款、完善配套规定、细化执法工作具体规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有的专家认为,目前许多地方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参考了一些国际通行的评价标准,但其中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相关指标还存在欠缺,建议各地根据本地市场发展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际调整完善这一评价体系,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设定合理指标、提高指标权重。
(三)严格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部分专家学者建议,政府监管转型应当“有保有压”,即逐步放开对准入、投资、价格等经济要素的管控,加强对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有的专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严厉打击,应持续加强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侵权行为的监管查处力度。有的专家提出,应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探索开展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有的专家提出,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权限和执法依据尚不统一。商业银行法、价格法、电信管理条例等规定,金融、物价、工信等部门均有权监管本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同一类违法行为,在不同领域的处罚力度可能不一致,应建好用好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增强执法协调。同时,进一步明确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完善执法规则,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工作的干预。还有专家提出,有关文件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纳入部门间协同执法的比例仍然较低,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案件需要独立办理,但也反映出协同执法机制不健全、落实不够的问题,建议完善协同执法机制,更好整合执法资源。
有的专家提出,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应更加主动、迅速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应避免对市场合理竞争的过度干预和限制,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推进执法公开工作,避免执法随意、标准不一等问题。
(四)拓宽涉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途径
有的专家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涉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建议将案情简单、证据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纳入速裁程序范围,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同时,逐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涉不正当纠纷案件合理分流。
(五)关注新业态和新技术条件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软件和互联网经济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误导消费者(如商业诽谤、虚假广告、仿冒等)、盗用商业无形资产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泄露商业机密等)、垄断经营(如恶意实施产品不兼容、滥用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等)等。在新业态和新技术条件掩护下,上述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加隐蔽、更难认定,增加了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执法司法的难度。有的专家认为,处理此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顾程序规范与实体公正。还有专家认为,监管部门应督促互联网企业自行制定竞争合规制度,推动经营行为规范化、制度化。
有的专家提出,网络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对消费者造成普遍侵权,侵害结果又容易被消费者忽略。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般仅限于向卖家和平台投诉,以法律武器维权的比例较低。建议监管部门畅通维权法治渠道,面向网络消费活跃群体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还有专家建议,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权益问题纳入公益诉讼范围,拓展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有的专家认为,在新兴行业、新经营模式中出现了很多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和内容过少、较为具体,不能充分涵盖新现象新问题,应适时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增加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拓宽不正当竞争执法范围。有的专家建议,在下一轮修改工作中对法律条款中“诚信”、“商业道德”等概念予以明确和细化。有的专家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都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性法律,建议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做好统筹协调,既应避免法律规定相互冲突,也应避免管得太多、影响市场活力。
有的专家提出,国家有关指导意见提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合同”的要求,在反不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中均有相关依据,建议行政部门在制定有关法规规章时,充分研究这些法律规定,确保有关法律要求得到充分落实。
执笔人:研究室四局 孔润泽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6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