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治力量 助推文化和自然遗产绽放新时代光彩
——来自地方人大的实践与探索
福建省人大制度研究会
历史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历史的血脉。文化和自然遗产作为一种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承载着灿烂文明,传承着历史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下的“真宝贝”。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从留住文化根脉、守住民族之魂的战略高度,关心和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深刻阐明了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问题,为推进新时代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本文立足地方人大职能定位,以福建省各级人大助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实践为例,梳理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时代地方人大依法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若干思考和建议。
一、强化思想引领,切实增强保护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三个自觉”
从文化遗产的传承到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加强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到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活力等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作出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福建省各级人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立足人大职能定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保障文化的“根”与“魂”得到延续。
(一)切实增强“保护和发展二者同等重要”的政治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文物也是政绩,要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他在2002年为《福州古厝》所写的序言中强调,发展经济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保护好古建筑,保护好传统街区,保护好文物,保护好名城,同样也是领导者的重要责任,二者同等重要。福建省各级人大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秉承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也是政绩的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积极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教育体系,强化政策落地执行监督,用法治思维落实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政治责任。
(二)切实增强“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历史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厦门鼓浪屿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申遗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要总结成功经验,借鉴国际理念,健全长效机制,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让历史文脉更好地传承下去。福建省各级人大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秉承“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责任担当,以强烈的历史自觉积极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使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不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调整而改变,不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扭住不放、持续用力、久久为功,用法治方式担负起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历史使命。
(三)切实增强“以文化人”的文化自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要感悟中华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努力实现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与现实文化相融相通,共同服务以文化人的时代任务。福建省各级人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将挖掘文化和自然遗产蕴含的精神内核,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以强烈的文化自觉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用法治力量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全民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为人民提供丰润的文化滋养。
二、注重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依法保护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地方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生活17年半,一直高度重视八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积极抢救保护福州三坊七巷、三明万寿岩遗址等遗产,为留下了丰富的思想财富和光辉的实践典范,是福建做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独特的资源优势。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大以将在福州举办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为契机,深入践行“三个自觉”,将独特资源优势转化为保护利用治理效能,助推八闽大地“真宝贝”焕发新时代光彩。
(一)省市协同并进加快立法步伐。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作为地方立法的重点领域,在广泛深入调研基础上,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等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率先将传统村落纳入立法保护,2017年出台《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率先开展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地方立法,2017年出台《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2019年率先在全国省级人大出台《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近年来,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共作出决议1项、出台法规4个,批准设区市法规11个,备案经济特区法规4个,立法数量位居全国前列,确保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紧扣地方实际突出立法特色。针对福建闽都文化、闽南文化、妈祖文化、客家文化、朱子文化、红色文化、畲族文化等多元文化融合,喀斯特、丹霞、海蚀等自然地貌迤逦多姿特点,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开展特色立法。比如,2017年出台《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系我国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地方性法规;2017年出台《三明市万寿岩遗址保护条例》,以法治方式强化我国南方旧石器时代文化重要的遗址保护;2017年出台《福州市闽菜技艺文化保护规定》,助力佛跳墙等老福州闽菜技艺的保护、传承、推广、创新;2018年出台《泉州市中山路骑楼建筑保护条例》,加强对这一具有泉州传统民居特色和南洋建筑风貌的连排式建筑群的保护。
(三)持续开展三级联动精准监督。围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中的“留白”“留绿”“留旧”“留文”“留魂”等专题,近年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听取审议政府该项工作情况报告,并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采取省市县人大常委会三级联动的方式,分赴各地市部分县(市、区)、乡镇、村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执法检查。2019年福建省各级人大共成立近百个检查组,累计组织近千名人大代表,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情况开展加强明查暗访,通过联合检查、联组审议、分级监督等形式,紧扣法律规定逐条查找分析问题,动真碰硬、对症下药,推动解决机构职责、编制规划、资金投入、活化利用、宣传推广等方面困难瓶颈,实现同频共振、力度叠加的监督效果。
(四)充分发挥五级人大代表履职作用。始终坚持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积极发挥五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和专业优势。201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人大代表学习习近平同志的《〈福州古厝〉序》座谈会,《福建日报》专版刊发代表建议发言内容,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近年来,福建省五级人大代表共提出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议案建议128件,其中重点督办13件,涉及追索“肉身菩萨章公祖师”回归、推动“万里茶道”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强对永春苦寨坑原始青瓷窑址保护等社会反响强烈、民意诉求较高的建议。
(五)鼓励先行先试深化机制创新。支持鼓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领域先于省级进行立法,注重及时把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硬措施、硬约束上升为制度安排,推动形成长效机制。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大积极探索建立当地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化和自然遗产管理情况制度,把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依法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通过压实文物保护终身追究制等不断强化属地责任;探索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离任交接制度,在全国率先启动历史建筑“楼长制”试点,招募当地乡贤、传统建筑工匠、返乡创客、历史建筑保护志愿者等担任专职楼长,依法加强历史建筑的网格化管理;探索建立文化遗产地、景区和社区“三区叠加”关系的权利义务平衡机制,针对文化遗产保护不可避免对遗产地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及相关利益产生影响的实际情况,依法为社区居民在共享文化遗产权益方面作出规定,对居民因文化遗产保护导致的权利受损、负担增加情况予以适当补助等。
三、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探索依法保护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有效途径
不忘本来,方能开辟未来。文化和自然遗产承载着5000多年的文明史、近代以来170多年的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奋斗史、新中国70多年的发展史,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合力。地方各级人大应积极回应新时代需求,守正创新、担当作为,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不断探索依法保护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有效途径,为守护中华文脉的“根”与“魂”贡献人大力量。
(一)以更深邃的历史视野担起保护利用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评价一个制度、一种力量是进步还是反动,重要的一点是看它对待历史、文化的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珍视,充分彰显了共产党人深厚的历史文化情怀。要进一步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时间与空间的逻辑出发,深刻把握保护和发展的辩证关系,为留住文化根脉奠定制度基础和法治基石。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深邃的历史视野,把人大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保护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治理效能,让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二)以更精致的绣花功夫开展地方特色立法。我国幅员辽阔,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域特色极其鲜明,客观上决定了相关立法往往没有现成的条文可供照搬照抄,只有紧扣本地实际,下足绣花功夫,才能彰显立法效果。一是立法选题更加精准。立足小切口,优先安排本地区特殊的、独有的立法事项,着力规范和解决本地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遇到的特殊问题,善于将本地区实践中首创或者独创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二是立法体例更加精确。坚持形式服务内容,聚焦当地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特点来决定立法的形式和结构安排,不刻意追求立法体例完整,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力求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立法目的与体例的协调统一。三是立法内容更加精细。将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人、财、物保障和制度创新、机制健全等核心条款的研究上,抓住“关键的那么几条”反复打磨,不能在关键问题上语焉不详、似是而非,少一些原则性、宏观性、纲要性的条款,多一些实质性、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定,使法规条文明确、具体、管用。
(三)以更严实的监督手段落细落实问效整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往往年代久远、责任难以界定,要坚决克服监督中的“粗、宽、松、软”现象,落细落实问效整改。一是聚焦问题监督。动员各级人大代表从“身边、路边、周边”发现问题,以重点议案、建议督办为抓手,通过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专项执法检查,有的放矢开展监督,推动加强遗产的源头保护、整体保护。二是强化联动监督。针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特点,多采用“小群多路”分散式检查方式,持续在执法检查议题选定、工作开展、审议意见跟踪督办等方面上下联动、以点带面,推进监督全覆盖,提升监督影响力、震慑力。三是持续跟踪监督。严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反馈链条,建立人大监督整改清单挂账销号制,针对保护形势严峻、遭受破坏、濒危失传、自然衰败等薄弱环节扭住不放、一督到底。
(四)以更开放的价值导向推进全民共治共享。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受众面广,老百姓体验感强、参与度高,只有秉持开放理念,与时俱进地推进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才能满足全民共治共享的精神需要。一是提高法治共识。深化融媒体运用,利用好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自然馆等公共机构阵地,积极探索开展地方人大对政府文化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专题询问全程直播等,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形成礼敬守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人人有责的法治自觉。二是推进多元共治。更好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文史古建专家咨询制度,依法培育以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多元地汇聚民情民智,把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农村、企业、社区、机关、学校等城乡基层。三是促进全民共享。与时俱进地拓展文化和自然遗产资源合理利用途径,通过立法、监督等推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相结合,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让宝贵遗产“飞”入寻常百姓家,切实提升广大民众在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本文为《人大工作研究》2020年第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