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职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责:
(一)统一审议列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
(二)提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对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
(五)检查监督有关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
(六)办理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
(七)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八)审议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
(九)与外国议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界进行交流;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依法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有关宪法工作职责的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编 辑: 冯涛
责 编: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