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职责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研究、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联系、督促、推动有关单位拟定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案等议案,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提请审议;
三、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五、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提出意见;
六、承办有关法律配套法规制定的督促工作;
七、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与外国议会相关委员会开展工作交流等外事活动;
九、办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事项。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刘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