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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职责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20年09月22日 09: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一是防治环境污染立法与监督工作;二是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监督工作;三是自然资源保护立法与监督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议案和其他有关议案;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有关的议案;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计划和规划,拟订和组织起草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和有关议案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五)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

(六)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中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内容,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要影响的国家重大开发建设项目,提出审议报告;

(七)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法律的实施和国务院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

(八)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九)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议会外交的工作方针和统一安排,加强与国外议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在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增进了解和友谊;

(十)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编 辑: 冯涛
责 编: 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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