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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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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1],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总结和理论升华,为新时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与治理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如果说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人民民主实践的根本政治制度,彰显了我国民主成效与治理效能,支撑、推动、影响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2]从治理主体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为主体,回答了我国人民民主治理“属于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个根本问题;从治理内容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内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新形态;从治理形式审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运行机制和过程链条;从治理实践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支撑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主体、内容、形式、实践构成的四重逻辑,分别回答了“由谁治理”“治理什么”“何以治理”“怎么治理”的基本问题,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主体逻辑: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回答了我国国家政权组织与国家治理的问题。人民是国家治理实践中最活跃的主体性力量,这一制度设计立足人民诉求、体现人民愿望、保障人民权益,将人民作为制度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以人民为中心推动国家治理,充分彰显制度的价值正义性。从内涵本质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主体性和实践性的“自我规定”和“自我实现”,构建起了“人民统治”和“人民治理”的制度平台和根本途径,真正实现了人民的国家由人民治理的民主政治法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属于人民”的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中国人民创造、由中国人民实践、为中国人民服务,体现中国人民意志、保障中国人民权益、激发中国人民创造活力。人民主权在社会主义中国不是抽象的政治概念,而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生命所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中国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载体与方式方法,充分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政治权利,深刻反映“国家权力来自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从制度主体而言,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命运共同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每个公民是构成国家的单位细胞。通过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其权力构成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人民的信赖、拥护和支持,始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之基和力量之源。
  从制度形式来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载体和方式方法。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整合人民群众意见,依法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奠定制度条件及实践基础。可以说,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人民是国家权力的“赋予者”,也是国家权力的“受益者”。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为了人民”的政权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诞生与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寻求国家独立与民族解放的政治革命密切相关,是中国人民政治经验与政治智慧的制度凝结,为人民解放、为人民建国、为人民立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5]
  从理论上讲,任何社会活动的逻辑及现实起点都是人,人民群众是社会制度真正的创造者和实践者,人民既是制度的“剧作者”,又是制度的“剧中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借鉴和扬弃了代议制民主理论,汲取了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新为依据,形成与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互为表里的政体形式,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完成了现代民主理论与民主实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从历史渊源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巴黎公社的政治实验为制度原型,以苏联苏维埃政体实践为模式借鉴,以我国革命时期各种代表会议制度为实践基础,坚持为了人民这一价值宗旨,建构起为了人民的国家结构体系和国家制度体系,提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平台和重要途径,并在新中国的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赋予新中国政治制度以人民性的价值底色。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靠人民”的治理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靠人民集体智慧建立、发展、完善,依靠人民获得政治合法性与价值规定性。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主体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6]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家治理实践,推动我国政治生活关系形成与发展。正是依赖于人民意志表达、实践参与、意见反馈等活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原则得以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效能与价值效用得以彰显。可以说,我国政治生活有序推动的根本动力来源于人民群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政治生活治理的根本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
  从国家治理层面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政治生活发展提供根本制度依循,对于人民参与具体政治实践具有根本制度规约性与指导性。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民民主实践的相互关系中,人民群众是制度主体和治理主体,激活制度生命力,赋予实践创造性,在制度建构与制度实践中发挥主导性与主体性作用。人民通过依法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形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并产生各个国家机构,管理国家事务。同时,人民代表大会表达、汇集和整合人民的意志,代表、回应、保障人民的利益,组织、凝聚、动员人民的力量,对民心、民意、民智、民力作出制度性回应。无论是作为“制度总枢纽”,还是“民意加工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动员人民、组织人民、依靠人民,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从而不断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本质逻辑:以民主为实质的治理
  马克思指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谜。”[7]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在不同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中,民主呈现出丰富的理论形态。从民主实践的现实维度来看,民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制度和治理形式,是民主理论、民主制度、民主实践的有机统一体。我国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一种社会主义的国家形式和民主形态,是人民民主的实践形态和制度形式,以科学的民主理论、先进的民主形式、真实的民主实践,赋予了人类民主制度真实的本质和全新的意义。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内容、制度使命和民主意义之所在,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8]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构先进的民主形态。
  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上层建筑,由各要素、子系统、多机构、各制度机制等构成政治系统,形成一种独特的、先进的民主形态。
  一是,作为国家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为根本制度原则,通过人民民主实践,实现国体和政体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循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建立,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本质;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求,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国家政权,真正落实“人民统治”和“人民治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二者有机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实践之中。
  二是,作为民主形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民民主的政治允诺具化为民主实践,实现民主内容和民主形式的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总纲”和“总源”,由它产生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政权机关,各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并受人大监督,把“议”和“行”、“源”和“流”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之中。
  三是,作为民主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和集中的有机统一。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组织原则,其中民主是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条件和保障,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结合,保障民主实践的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纵向的中央和地方、横向的权力机关和其他各国家机关进行权力分工和职能布展,既有分工又有监督,实现民主与专政、分工与集中的有机统一。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塑造科学的民主关系
  民主制度既客观反映、体现一个国家的政治关系,也深刻改变、塑造一个国家的政治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民主形式,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它综合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一体的民主政治结构关系。作为国家制度体系的中心,是一个治理工具范畴,它规范、调整、协同、变革、约束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种社会关系,通过推动社会关系的整合与融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9]从外部关系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党、国家、人民、社会等多重关系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方向与政治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依靠力量与价值旨归,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价值动力;依法治国奠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实践方式与条件保障,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保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实现人民意志与党和国家意志的融合统一,民主实践与法治实践的互动互构,党内民主、人民民主、协商民主、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
  从内部结构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内在地实现了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的有机统一。这些国家权力机关在基本功能、权力分工、职责义务等方面各有不同,在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双向互动关系中推进国家制度建设与治理实践。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1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实践的制度依据,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是,以民主选举为前提条件。以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为基本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并保障公民普遍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将选民和代表组织动员起来,实现了公开的、广泛的、真实的民主选举,为民主治理提供主体力量支撑与发展动力供给。
  二是,以民主协商为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的民主机制,推动民主政治多元化、多层化、多样化发展,确保人民政治参与科学化、深入化、成熟化发展。
  三是,以民主决策为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机构设置、规则设立、程序设定,形成完整民主决策系统,经过发现问题、形成议案,研究论证、会议讨论,民主决策、监督反馈等过程,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四是,以民主管理为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性与效率性原则,内部管理与外部管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激发人民的主体参与意识,发挥代表的主体能力。
  五是,以民主监督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融合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督双重优势,为国家治理提供制度保障。正是以民主的理念、民主的制度、民主的方式、民主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引领、支撑、推动着国家的民主治理。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运行逻辑:以制度为载体的治理
  历史地看,国家治理现代化随国家现代化发展而不断发展,是一个渐进式发展过程,体现国家现代化发展程度与发展质量。横向来看,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各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力量与治理实践之间的关系互动。制度作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与内容,是治理现代化过程中更基础、更持久、更管用、更有效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赢得战略主动的重要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11]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是“一体两面”,制度是治理的基础和依据,治理是制度的实践与结果,制度的性质决定治理的方式,治理的成效事关制度的成败。
  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科学的民主内容,而且有系统的制度体系和完整的运行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12]作为国之根本与国之重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奠定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提供国家治理的制度框架,更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的同时,也在随国家治理的实践发展与实际需要而不断推进自我发展与完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制度为载体构建国家治理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公开的规则体系、系统的组织形式、稳定的行为模式等,是由不同内容的子系统、不同类型的单位要素、不同层次的具体制度构成“规范束”与“制度链”,体现系统性、规范性、结构性等特征。
  一是,人大代表制度是治理主体的制度。“无代表,不政治”,代表制度是代议制民主体系的重要制度。人大代表既是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又是人民代表大会运行的“主角”,具有法定性、平等性、民主性等特征。就身份而言,人大代表是多重治理关系的角色集合,其一头联系人民群众,一端链接国家权力,是联通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中介;人民和代表之间形成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代表和国家之间形成个体与整体、组成与被组成的关系。代表资格、权利、义务、责任等形成代表规范体系,代表产生、履职、参与、监督等构成代表运行体系,从而构筑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主体制度。
  二是,选举制度是构建治理合法性的制度。“无选举,不民主”,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标志和象征。选举人大代表是践行人民意志愿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第一步。我国宪法、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选举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选民投票、计票规则、选举确认等原则、程序、方法作出系统规定,形成直接性和间接性、普遍性和平等性、实质性和程序性相统一的选举制度体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推进人民意志制度性表达、程序性输入,开展政治动员与政治沟通,推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的有序运转,为我国民主政治系统提供合法性支持,完成国家治理体系的“新陈代谢”。
  三是,人大会议是治理形式的制度。“无会议,不权力”,会议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权力机关,又是组织形式,也是运行平台。因为分工、权力、结构不同,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不同的会议形式。各种会议形式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特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审议决定具体事务,通过开会、提议案、审议、表决等议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决定、监督和任免权等。可以说,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奠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基础制度模式,是国家政治生活实践与治理实践的具体化形态,充分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真实性与实效性。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运行机制为通道推动治理进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制度与政治实践相互统一作用的运作过程,既有“静态”的硬件结构——具体制度,又有“动态”的实施机理——运行机制,它们互动形成输入、输出、反馈相互作用的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与任何社会系统相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要素、各系统的过程、方式和机理,主要包括参与机制、整合机制、竞争机制、制约监督机制,发挥引导、推动、约束、激励、保障等基本治理功能。
  一是,参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动力机制。参与是人民自我实现的最好方式,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关键问题,是衡量民主治理广度、深度和范围的重要标尺,没有广泛充分的参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就成为无源之水。人民代表大会有四大参与主体:中国共产党、公民(代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各主体通过合法有序的形式、方法、渠道和手段,直接参与与间接参与、显性参与与隐形参与、主动参与与被动参与、输入参与与输出参与相结合,增进政治认同,促进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监督,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治理。
  二是,竞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激励机制。竞争是事物存在的普遍法则,依法竞争是推动政治发展的必要途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竞争是一种选择和择优机制,从人大代表选举到各级国家机关产生,从提案的选择到决策的通过,竞争贯穿人民代表大会运行过程的始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竞争机制与合作机制、协商机制相互结合,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更加有效地选贤任能、更加充分地达成共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更加科学地择优选择政策,提高治理水平和治理绩效。
  三是,制约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约束机制。如果说竞争与参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动机”,那么分工与制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平衡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权力的“总系统”,产生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由其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这是权力的分配与分工的需要,但客观上也必然要求权力的合作和制约:在人民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形成授权与监督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产生与监督关系,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上下级之间形成工作联系和监督关系。这种内外结合、上下互动的分工监督的制约机理和制衡过程,避免了国家权力运行走向极端化集中或者盲目化民主,使得各国家机关在分工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合理制约、相互推动,促进国家治理实践高效发展。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治理的实践逻辑:以法治为方略的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3]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之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通过人民民主的制度实践主导、支撑、保障我国法治实践的人民性,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源头,是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根本途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4]作为政治权力的重要舞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力的法治化运行提供制度保障,为人民民主政治实践提供法律保障、划定法律界限,法治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运行的基本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必然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民主是核心,制度是载体,法治是保障,以民主为旨归,以法治为基本方略,实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国家治理的实践逻辑。
  (一)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立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中,法治体系是骨干工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最重要、最大量、最经常的职权即是立法权,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立方圆是人大立法的重要使命。人民代表大会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法律制度建设,构建起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居于主导性地位,把党的方针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再以“权力化”的国家意志践行人民意志、保障人民主权,这是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
  科学立法,关键在于尊重我国社会发展规律、法治实践规律、民主实践规律,坚持问题导向,以法治实践的具体要求为遵循,深入立法调查研究,遵循立法规范,优化立法机制,完善立法技术,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民主立法,核心在于凸显人民在立法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和价值意义,拓宽公民参与立法途径、完善立法公开机制、健全人民协商互动渠道、创新民众参与立法方式,推进民主实践与法治实践实现制度互构、实践激荡与价值融合。
  依法立法,重点在于坚持正确方向及法治导向,恪守宪法法律,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法律体系内部规范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依法治理实践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治理模式,推动国家治理法治化发展。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和协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目的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其中,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与人民代表大会密切相关。法治政府亦是责任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为推进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完善政府组织机构,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为法治政府奠定制度基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行政权力的“制度笼子”,为政府行为设置法律轨道,为政府权力行使划定底线,有效防治政府权力腐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为科学决策、依法行政、体制改革等政府治理活动提供基本要求与路径支撑,有利于切实有效保障人民权益、普遍提高政府行政水平。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文明、司法公正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司法机关,并依法不断完善司法机构职能体系,推动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依法监督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撑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法治道路是兴国之路、强国之路,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权威、最稳定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充分彰显了人民民主价值诉求与科学民主体系的效用,是人民民主实践与法治实践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发展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保驾护航。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制度体系的方式推进民主实践,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与人民民主实践的法治性,凸显法律体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地位作用,确保人民民主的有序性与规范性,有利于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培植民主土壤,增强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制度性与人民性,以民主推动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道路与民主道路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法治不是没有人性的极端约束,民主也不是没有规矩的自由放任,法治之于民主意味着规矩与规范,为民主实践提供根本要求与基本路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凸显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方向的坚守,增强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性与原则性。就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身的实践要求而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推动民主实践与人大治理向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发展,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培养和塑造新时代的法治精神,让人民群众成为宪法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身的发展实践,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坚守与积极践行,丰富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与国家治理的实践活动,为坚持和巩固、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中,面临新的治理难题与任务使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效能与治理效能,充分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国家治理的民主性与人民性,必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蔡文成)
 
  [1] 《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 ,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3页。
  [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240页。
  [3]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2页。 
  [4]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求是》杂志,2022年第5期。
  [5]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2、73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51页。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280-281页。
  [8] 《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7页。
  [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1页。
  [10]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337页。
  [11]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外文出版社2022年版,第251页。
  [12]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6页。
  [13]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版,第4页。
  [14] 习近平:《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75页。
  [15]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求是》杂志,2019年第18期。
  [16] 《习近平著作选读》(第1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02页。
编 辑: 夏红真
责 编: 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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