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
保障法制统一
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一切法律规范,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为了在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保障法制统一,立法法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
1.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实行立法监督制度。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行备案审查。同时,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也作出了规定。
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立法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书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的建议,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处理的具体程序。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规程;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与法律相抵触或不适当的问题,督促制定机关予以纠正,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摘自李飞:《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