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实践与探讨
杨明寿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于2006年制定出台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文化保护条例),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本文结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制定文化保护条例的实践,对立法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作些粗浅探讨。
一、制定文化保护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长阳是“长阳人”的故乡,是土家族的发祥地,民族文化底蕴深厚,民间文化丰富多彩。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勤劳智慧的土家儿女,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全县通过普查,收集和整理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共有16个类别。它包括: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撒叶尔荷、花鼓子戏等传统舞蹈;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等。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生动、具体、全面地反映了人民的生活和思想,是发展创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旅游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艺术源泉,也是研究记录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活化石”。它是先辈留下来的一笔巨大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历届县委、政府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高度重视,围绕建设“文化长阳”的目标,在全国率先实施民族民间文化抢救与保护工程,扎实推进全县文化事业大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县被文化部命名表彰为全国文化先进县,被誉为全国“民间艺术之乡”。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员交流的不断扩大,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生活方式的演变,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环境与生活空间使产生于农耕时代的传统文化受到直接的冲击。有的因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如群体性生产中的传统习俗——薅草锣鼓很难传承和展示;生产、生活中的许多传统习俗和礼仪在逐渐消亡;大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很多传统文化资料流失严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研究人员缺乏,出现断层;很多民间老艺人年事已高,有许多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淡漠,后继乏人,面临失传的危险,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通过制定文化保护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定,就能更好地维护文化的多样性,继承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增强各民族的团结,加强同外部世界的联系,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二、文化保护条例的起草过程和立法特点
基于以上考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文化保护条例列入2005年立法计划,书面报请湖北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同意。2005年4月上旬,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文化、民族宗教、法制办等单位参加的工作专班着手条例起草工作。条例初稿于当年6月上旬形成,为保证立法质量,从6月至7月,起草小组分别征求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部分部、办、委、局负责人以及部分文化人、专业律师的意见;8月上旬,起草小组分别征求了省、市文化部门专家的意见。同时,请省人大民委提前介入,帮助指导我县高质量、高水平地起草好条例。8月中旬,征求了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意见,他们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8月底,自治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原则同意的批复。2006年2月17日自治县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对条例作了最后一次修改,并全票通过了该条例。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批准,同年6月起施行。
文化保护条例共32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自治条例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精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自治机关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鼓励文艺工作者创作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支持文化部门组织发掘、抢救、整理和保护民族文化遗产和出版民族文化书籍,保护民族文化成果、重要文物和历史档案,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文化保护条例正是依照这些规定,对自治县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作了全面系统规范。
(二)明确了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05〕18号文件精神,在文化保护条例的第四条中规定: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指导方针,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分步实施,形成合理的良好局面中进行。
(三)明确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为体现民族和地方特色,文化保护条例的第二条将保护对象划分为9类,即: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撒叶儿嗬、花鼓子等传统舞蹈;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四)明确提出了建立保护制度。一是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其目的就是推动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尊重和彰显本地区、群体及个人对民族文化的贡献,加强人们对传统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展示自治县丰富的人文传统。二是加强对传承人、传承单位传承活动的保护。三是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在特定的地域内,保护民族文化结构的均衡性与合理性。四是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网络。五是成立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六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
(五)坚持立法与执法并重。为了保证文化保护条例的顺利实施,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文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3年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2次听取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组织了1次较大规模的集中视察,开展了1次执法检查活动,通过这些形式,推动了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对国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有关部门在起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大量的少数民族文化都是以非物质文化的方式遗存下来,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都面临着可能消亡的局面。由于这些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迁涉到敏感的民族问题,建议在立法过程中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力度。
(二)建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体现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倾斜。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自治县一般都在贫困边远地区,经济基础薄弱,发展程度不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面临着资金、技术等方面严重困难,需要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三)建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要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其优秀的文化价值和科学价值,使之服务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作者系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