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理论

不断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王建之

来源: 中国人大网  浏览字号: 2010年11月11日 11:42

    实效是监督工作生命力之所在,是监督法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之一。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不断完善方式方法。”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借鉴外地经验,紧密结合实际,完善方式方法,有力提升了监督工作的质效。

    一、完善“议”的办法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首要监督形式,也是实践中运用最为广泛的监督形式。监督法施行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广泛开展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监督法施行后,株洲市废止了原来的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把“评”的思想融入“听审”之中,不断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方式方法。2008年8月,株洲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评议的暂行办法》,决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含直属机构、垂直管理部门工作)进行评议。评议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测评,凡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人大常委会将评议情况和得票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抄送受评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士参加,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调查。2009年,株洲市人大常委会评议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2010年评议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专项工作。实践证明,“只审议不表决”虽然易于操作、不伤和气,但由于审议活动“柔有余而刚不足”,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使得监督权威与效能打了折扣。在听取和审议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准确、真实地表达意愿,提高审议质量,实施更有力的监督。接受评议的专项工作责任单位虚心接受监督,诚恳听取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完善“询”的办法

    “询”是指询问和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率。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进一步修订议事规则,把询问和专题询问作为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重要载体来抓,重点将这一形式运用于专业性要求较强的监督领域。比如制订《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市级财政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审查监督办法》等,明确规定财政监督时询问的方法与程序。坚持提前介入原则,由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到财政部门询问编制预算方案的初步情况,到部分预算单位询问他们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初审预算草案的审议意见,并向财政部门反馈,以促进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给审议时的专题询问提供方便,解决财政监督中“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细化预算,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要有详细总表和分表,并附具体说明;聘请财政专业人员担任监督顾问,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财政预算知识;在人大会期间设置财政预算实时在线查询系统供随时查询。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分组进行专题询问。实践证明,询问和专题询问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工作的方法方法,有效解决了过去监督中存在的“看不懂”、“听不懂”、“无从下手”等问题,保障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提升了监督实效。

    三、完善“统”的办法

    俗话说,上面千根线,下面一根针。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发现,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需要一点弹钢琴的艺术。近年来,该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完善“统”的办法,即统筹安排、统一部署、上下联动,每年在常规执法检查的同时,选择一部法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开展综合执法检查行动,用强大声势更好地推动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统”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检查法律的综合性,二是检查方式的综合性。2009年开展了《城乡规划法》综合执法检查,2010年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综合执法检查。坚持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不仅听取“一府两院”的相关汇报,而且直接面向群众、适当回避执法部门,让群众打消顾虑讲真话,道实情,为检查组提供了更多的参考素材。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组织调动各方面力量在进行全面拉网式的自查、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测、重点解剖。坚持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既轰轰烈烈又有条不紊,不仅掌握全面情况,而且掌握了正面检查和常规检查所掌握不到的情况。坚持市级检查和县区联动相结合,扩大执法检查的面,减少死角。坚持人大常委会检查与执法部门参与相结合,既坚持人大常委会不直接处理问题,又及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推动了问题的及时解决。坚持人大常委会检查与媒体跟进相结合,形成了宣传贯彻法律的浓厚氛围。实践证明,“统”的办法,充分整合了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了监督合力。

    四、完善“听”的办法

    “存在,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这是株洲市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中树立的一种全新理念。监督法施行后,制订出台了《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的若干规定》、《株洲市人大代表听审评议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办法》,每年选取本地区影响较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采取定期不定期、告知不告知的方式,市县两级联动,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两级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等,把人大监督的会场搬到了司法工作的现场,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进行监督。2009年,该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共组织全国、省、市、县(区)人大代表400余人次,旁听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共50件。今年至今,该市已组织各级人大代表近400人次,旁听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40余件。“现场直击”式的监督让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零距离”,让监督活动不再“隔靴搔痒”。人大代表立足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总能发现一些办案人员自己发现不了或难以发现的问题,先后提出建议和意见150余条。如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省、市人大代表旁听后提出“调解优先,力争案结事了:调查质证的提问方式应做到专业与通俗相结合”等建议,石峰区法院对人大代表评议时提出“个别法警佩戴钥匙太多,走路发出的响声影响法庭严肃”,芦淞区法院对人大代表评议时提出“个别法官着装不规范问题”,马上进行了整改。两年来,凡有人大代表听审的案件,当事人不论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放心,认为有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即使输了也输得心服口服,当庭宣判率和调解率非常高,达到86%,而且,没有上诉和涉法上访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五、完善“督”的办法

    监督的落脚点在于整改问题、改进工作。为完善监督整改的方式方法,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实行审议意见书的暂行办法》,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按照一书一议、观点鲜明、简明扼要、操作性强的要求进行归纳整理,制作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履行严格的交接办理手续,限期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不得超过6个月),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告。由主任会议督办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工作,组织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跟踪监督。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直接听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关于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回答询问。审议意见书的办理实行办结销号制度,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报告未获通过的单位和部门,责成其重新研究处理;不按期研究处理或拒不研究处理情节严重的,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的,依法撤消其职务。实践证明,审议意见书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办法,增强了严肃性,提升了整改实效。(作者系湖南省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编 辑: 苏大城
责 编: 沈掌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