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言政府债务管理
加快推动建立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制度
□ 法制日报记者 陈丽平
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国务院关于规范地方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要下大力气对现存的政府债务作认真分析,寻找化解办法。
吴晓灵委员说,现在的地方政府债务转换工作,只是解决了存量债务的现实兑付问题,并没有解决大量的地方政府债务质量问题。我们的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投向生产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一个期限错配的问题。但是从长远看,一些地方的基础设施未必有效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大量的高速公路建设,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来说是必要的,但是要靠过路费来还债的话,是非常难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包克辛建议,由上级政府全面公开下一级政府债务信息。未经上级政府核实、确认、公布的政府债务均不予承认,使债务存量信息更为准确;责成政府性债务超限的省市县,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切实可行的债务负担化解计划,经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人大备案,监督实施。
廖晓军委员说,当前必须要处理好稳增长与防风险的关系,特别是在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形势下,要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潜在风险。现在地方举债办事的冲动实在太大。截至今年年底,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债务率约为86%,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不能因为整体可控就忽视了个别地方出现债务风险的可能性。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债务风险如果控制不当的话,就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希望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甚至违法举债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并且加快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债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严肃问责。与此同时,各级人大也要依法负起地方债的监管责任,审查本级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在安全的警戒线以内,举债主体、举债方式、举债用途等是否规范合理,有没有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政府债务是件大事,要加强管理、依法办事、防范风险,这一点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引起高度重视。
姚胜委员说,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定要高度重视。在8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关于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表示了对地方债务的关切,提了许多好的建议。从目前情况看,对地方债务的管理在制度层面已经有了一些成效,但实际情况还不容乐观。从国务院报告的情况和预算工委报告的情况看,有关方面对地方债务问题重视不够。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额已经很大了,不能盲目沉浸在“风险可控”这样一个乐观的估计之中。要加大对违规借债、违规担保的处罚力度。除了地方要查处以外,中央有关部门和机构也要自查。要编制债务预算,列清借多少债、干什么事以及干这些事情要达到什么效果,还要规划好怎么偿还,尤其是对偿债高峰的到来要有充分准备。
罗亮权委员说,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既要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防范债务风险,又不要“一刀切”。特别是西部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比较缓慢,希望中央在“十三五”仍然安排这些地区合理举债,加快西部地区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建设。要改革工作考核制度,做实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扭转单纯以地区生产总值增长论英雄的状况,增加经济发展质量效益、生态环境评价、民生事业、居民收入等指标。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拟定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尽量使地方政府置换债券、转换资金,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建议中央对西部地区的省份,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州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大存量债务置换力度,切实帮助这些贫困地区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特别是建议中央将公益性项目,例如修公路、建学校、生态建设等债务按一定比例纳入国家债务偿还范围,切实化解边远贫困地区债务风险,减轻这些地区的负担。
蒋巨峰委员认为,尽管债务置换是一个好办法,但最终债务还是要还的。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偿债机制,将应偿债务分解,分年度纳入支出预算,建立偿债专项预算资金;将有收入来源的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全额刚性转为偿债专项资金;每年审核确认地方政府可用于偿债的存量资金、存量资产,从而确保届时切实能够转化为偿债资金;将现在债务置换举新债偿旧债的办法进一步规范,硬化约束,把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把偿债机制和偿债专项资金的积累纳入督查审计范围,确保这些措施落实到位。本报北京12月24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