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尽可能少羁押
法制日报讯 记者朱宁宁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时建议,进一步研究扩大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案件的范围。
沈春耀委员说,现在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50%都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有相当数量的轻微犯罪都可以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这是优化和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负担的有效制度。他同时建议,对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尽可能少羁押。速裁程序主要适用一些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应研究制定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标准,进一步减少审前羁押。
龙超云委员认为,审前羁押率有必要进一步降低。“从报告来看,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审前羁押率高达52.08%,虽然比简易程序低了十几个百分点,但是比例还是太高。建议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除了极个别外地人员无固定住所外,一般情况下不羁押。”
由于现阶段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种犯罪,范围过小,不能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优势,龙超云建议将案件范围界定在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有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足额赔偿仍未取得谅解,因此排除适用速裁程序,这明显是不合适的。实践中要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很困难的,建议取消被害人谅解这一前提条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力所能及的赔偿,就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予以从宽处罚。”龙超云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雷于蓝建议,适度扩大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目前试点阶段,速裁程序仅限于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等条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造成速裁程序使用率比较低。在下一步试点工作中,可适度扩展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上述条件。”
雷于蓝还建议明确从宽处罚的要求与幅度。在下一步推进工作中,建议明确速裁案件量刑应当轻于非速裁案件,尽量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可参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明确从宽处罚的具体幅度,使速裁程序真正体现量刑激励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