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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

尽快完善监管影子银行法律规定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4年08月07日 08:21

    法制日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影子银行法律关系不清晰,责任不明确,须尽快完善法律规定和规则。

    陈光国委员认为,现在金融行业的逐利性,带来规避监管的跨市场金融风险表现非常突出,不少银行金融机构借助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混业经营,表外信贷的规模激增,形成所谓的影子银行,规模很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赖小民说,影子银行是这几年引进的西方名词。国内有多少影子银行没有人统计过。第一种影子银行是不持有银行牌照,也没有监管的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比如网络金融和第三方理财。第二种是持有金融牌照,监管或缺或者监管严重不到位的中介信用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第三种是有金融牌照但是没有监管的中介信用机构,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邓智毅说,影子银行有五个规避:一是规避了宏观调控的要求;二是规避了存贷比监管的要求;三是规避了信用风险监管的要求;四是规避了流动性监管的要求;五是规避了风险抵补和资本监管的要求。建议尽快摸清影子银行家底到底有多大,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加强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增设一些监管指标,真正有效地监管起来。

    尹中卿委员说,近年来,影子银行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目前,影子银行法律关系不清晰,监管标准不一致,一些产品销售隐瞒风险、夸大盈利预期,有的产品利用资产池混同管理,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期限过度错配,成为风险累积的领域。

    尹中卿提出,适应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化发展的需要,必须尽快完善法律规定和规则,统一影子银行同一属性业务或产品的监管要求,加强流动性、杠杆率、期限错配、交易风险等方面的监管,鼓励创新,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方新委员认为,影子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不清晰,法律责任不明确,而且是由多个不同的监管部门在审批,这些部门掌握的标准又不一致,所以对这类金融风险防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化解机制。而且,理财金涉及千家万户,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应特别予以关注,否则不仅累积金融风险,处理不当还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

    辜胜阻委员说,现在影子银行大都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如何跟上这种金融发展形势完善监管体系非常重要,要推动金融监管转型,加大风险排查,规范信息披露,建立预警体系和风险应急机制,及时化解金融风险的隐患。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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