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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常委委员认为农村金融仍是金融体系最薄弱环节

农村金融立法应尽早提上日程

来源: 法制日报  浏览字号: 2014年08月05日 08:22

    □法制日报记者陈丽平

    前不久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情况的报告。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立法应尽早提上日程。

    涉农贷款仍然非常困难

    “现在涉农贷款包括农户的小额贷款是非常难的。”郭凤莲委员说,农民中能人很多,个人要想发展也很容易,但是没有钱。现在农村经营确实不容易,农产品的投资风险大、周期长。金融部门要考虑农民的实际问题出台办法,帮助农民解决小额贷款问题,促进农村发展。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也认为,农村金融服务是一个薄弱环节。现在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甘肃、青海的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很多商业银行把支行和营业网点从县、乡撤走了,农户如何贷款?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应该加强。

    “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蒋巨峰委员说,目前农村金融还是靠信用社挑大梁,再加上一部分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尽管现在涉农贷款比例在提高,但是农村金融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强化。

    陈建国委员说,现在农业银行基本都保留在县以上的机构,乡镇以下的不多了。乡镇以下可能就剩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了。从现在的数字上看,农村金融似乎年年在增加,但实际上都贷给了县以上的企业,真正农村的“三农”项目,比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承包土地的贷款规模很小,农民要贷款很难。

    小额贷款公司定位模糊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车光铁委员分析认为,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定位模糊。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接受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有限公司”。这就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性质为由工商部门发照的一般工商企业,但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级金融部门批准设立的,工商部门无监管权限。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虽然经营贷款业务,但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也不属于银监部门的监管范围,这种模糊定位直接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出现很多薄弱环节。二是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金融机构一样,担负着“三农”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服务,但是,缺乏政策上的扶持;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可以是商业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这就能用高利率来扩大经营范围、承担经营风险。由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借款人承受能力有限和相对较高的税负,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保证高盈利性和经营的可持续性。

    车光铁建议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虽然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工商企业,但其在经营范围、业务规划及流程上,遵循审贷分离、贷款五级分类、贷款集中度等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标准。”车光铁说,应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考虑减免部分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进行财政补贴或贴息等。

    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

    “农村金融立法应提到日程上来。”陈建国说,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农村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要有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投放到农业方面,而我们国家缺乏这方面的法律。

    刘振伟委员也建议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法制建设。尽管我国在农村金融服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金融带有公共产品性质,成本高,收益少,风险大,单靠市场永远无法解决贷款难、贷款贵问题。资金都要用到效益高的地方去,锦上添花,不愿意雪中送炭。要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美国、法国、德国、韩国,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是通过立法推动农村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建议人大和政府形成合力,把农村金融服务立法提上日程。

编 辑: 王伟
责 编: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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