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记者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这一内容,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
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间的关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方法和手段,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也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可以概括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许安标说,在人类发展的特定历史阶段,人们不得不组织起来形成国家。但是,国家形成后,国家既能做很多好事,也能做不少坏事。如何使国家真正实现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的目的,同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特别是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就需要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加以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许安标说,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全国和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公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代表行使的国家权力本源来自于公民权利,所以国家的权力是公民权利的集合形成的。国家权力形成后应该保护公民权利,对外要防止外部势力对本国公民权利的侵害,对内要防止公民之间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许安标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具体化,还可以衍生出以下几种:如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组织、政党之间的关系。
许安标介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又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全面确立了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1954年宪法颁布后,又依据宪法相继制定颁布了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相关的法律。1975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二部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存在严重的问题。粉碎“四人帮”后,很快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1982年,深刻总结建国以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了现行宪法,并且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使其不断完善。
“去年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发展完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许安标介绍,去年全国人大首先修改了选举法,在选举上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对代表法、国家赔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修改。
许安标特别强调,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障人权、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重要法律。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制度包括了不断递进的3个层次:第一,确认公民享有权利;第二,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第三,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应该说这3个层次是不断递进的,国家赔偿法实际上是在第3个层次对人权的一种保障。
“可以说,去年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方面的立法进展是重大的。”许安标说。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主导部门,它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及相关机关组织的活动原则。”许安标介绍。
许安标认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4个方面:有关国家机构产生、职权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有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作为立法工作者,许安标认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在立法中有以下特点:一是政治性极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保持稳定和与时俱进相统一,比如宪法,一方面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经历了4次修改,应该说修改的频率还是有些高,这是为了实现宪法内容的与时俱进;但同时另一方面宪法也是比较稳定的,这表现在它确立的根本制度,国体和政体没有变,是稳定的。三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立法紧紧围绕维护国家主权、国家统一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决策来进行。四是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改革开放以来,1979年我国对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进行修订,之后到去年为止对选举法又进行了5次修改,大体平均每5年修改一次。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制度的,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最直接、最重要、最具体的组成部分,为什么修改的次数还比较多?就是要积极稳妥,成熟一条及时修改一条,不断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
要推进国家机关组织的法制化
“实践无止境、认识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没有止境。”许安标强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也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就像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讲的,是螺旋式的不断地递进上升。
许安标介绍,今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的立法项目,一是对已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包括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的项目。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发展,还会有一些新的立法项目被提出来,如行政编制法。现在我们对公务员的管理、国家机构组织运作等有了法律,但行政编制怎么进行核定?由谁来核定?应该说这在行政管理中是一个比较迫切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频率是比较高的,如何将其在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法制化是需要考虑的。宪法相关法的完善,就是要使国家机关的组织不断法制化。(陈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