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集锦 > 其他 > 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 > 历程回顾

护航改革驶向“深水区”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于法有据”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浏览字号: 2014年09月11日 09:29

 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是新中国历史上法治建设的黄金时期。

这一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紧跟改革开放节奏,一路为之保驾护航。从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摸着石头过河”,到确定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的逐渐充实、健全和完善,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人大立法始终坚持着推动改革发展、服务中心大局的理念,努力使国家由弱变强、百姓安居乐业、社会文明进步。

盛世大国,法治兴邦。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已是世界看亚洲,亚洲看中国。纵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这既是一部新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史,也是一部法治建设和发展史。伟大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中国要走向高度发达、高度文明,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不断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

“摸着石头过河”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粉碎“四人帮”后,举国上下,人心思法。

1978 年12 月13 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还强调,“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

五天后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帷幕,同时揭开了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序幕。由于改革开放是前所未有的历史创举,民主法制建设也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推进立法和改革开放工作,可谓举步维艰。

但是,坚持改革开放已然是国家的基本方针。为确保改革开放走得更稳更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迎难而上,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结束后随即将立法工作放到重要位置。1979 年2 月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法制委员会,由80位各方面知名人士组成,专攻立法工作。

短短三个月后,在1979 年6 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七部法律获得表决通过。三个月制定出台七部法律,这成为了我国立法史上的奇迹。

现行的“八二宪法”于1982 年制定,它不仅对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作了规定,还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投资。但是,“八二宪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出租土地。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允许合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日益迫切地提上日程。于是,1988 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并规定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从三个月出台七部法律和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与修正案中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工作在起步阶段尽管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却紧追改革开放的步伐。

总的来讲,在改革开放的前十余年里,我国制定了上百部法律。其中,许多领域都诞生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关键是,这些“摸着石头过河”制定出来的法律,不仅开创了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还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立法与改革携手同行

到20 世纪90 年代初,我国经济发展逐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必然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划分的传统格局,重新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在此背景之下,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新秩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各项改革工作,都急切地需要法律提供保障。

1993 年3 月31 日,刚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乔石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表示,立法要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要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把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还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应当通过法律来规范和指导改革开放的发展,依靠国家力量排除改革开放中遇到 的阻力,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应兴应革的事情,要尽可能先制定法律后行动,尽量避免立法工作滞后于改革需要的状况。在这次大会上,宪法修正案获通过,规定 :增加“坚持改革开放”等内容 ;明确“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此后,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改革的精神,密集出台市场经济法律。这为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条件和保证,也使我国经济立法滞后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初步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立法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7 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3 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并提出到2010 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为 推 进 依 法 治 国,九 届、十 届 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制定和出台了大量的法律,不断充实、健全和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于2010 年如期形成。

在法治的保障和规范之下,我国改革开放逐渐迈向“深水区”,深度调整社会关系和利益,其中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就。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我国推向改革“2.0 时代”。

改革升级换代,法治更加被寄予厚望。2014 年2 月28 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强调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2014 年3 月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其中许多改革举措涉及人大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坚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和修改同全面深化改革相关的法律,从法律制度上推动和落实改革举措,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德江委员长强调,中央部署的相关改革举措,需要制定、修改法律或得到法律授权的,要加强研究、尽快启动,适时安排审议,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按照既要稳妥又要主动的原则,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积极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分歧意见较大的法律草案,要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和地方保护。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新以来,人大立法秉承“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精神,紧扣时代发展脉搏,积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障关乎国家前途命运的改革开放依法顺利进行。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全面深入改革开放,积极主动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因而深受国内外关注。2013 年8 月30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

在新一轮改革中,经济体制改革依旧是重点。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多次“一揽子”修改法律,支持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推进改革和职能转变,力促简政放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为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等多项有关法律的决定。这些工作的推进,全部都是立法在前,改革随后。

2014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预算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告法等法律,制定航道法等法律,进一步以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稳步向前。

(文/本刊记者 李小健)

 

编 辑: 沈娟
责 编: 沈娟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