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八讲
学习宪法 忠于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胡康生
近代中国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19年五四运动开启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新篇章。从那时到现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前后经历了三个30年,从中可以得出三个历史性结论。从1919年到1949年的3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浴血奋战,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说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从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经过艰辛探索,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使社会主义中国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说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从1979年到2009年的30年,经过实践创新,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说明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才能发展社会主义。现行宪法总结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经验,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的法制保障。因此,深入学习宪法,始终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讲五个问题。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宪法在序言中,通过回顾总结近代中国以来发生的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得出的历史结论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果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的,肯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前进。同时,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总纲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政党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此,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近代中国以来,各个阶级、阶层和社会势力,围绕中国由谁领导、走什么道路,进行了激烈争论。历史发展对此作出了明确回答,这就是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民族危机和社会危机日渐深重。封建统治者丧权辱国,社会战乱不断,国家积贫积弱,人民生灵涂炭。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中国人民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历经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这些斗争每一次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了中国的进步,但又一次一次地失败了。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创立了中华民国,对中国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但很快遭遇失败,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和人民的悲惨命运。
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919年,中国发生了五四运动。从那时开始,中国工人阶级作为先进的社会力量崭露头角,登上政治历史舞台。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诞生了。从此,领导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斗争、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伟大使命,历史地落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身上。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历经大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开辟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成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为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党领导探索建设社会主义,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重要经验,也有深刻教训。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历史经验,拨乱反正,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国家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取得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综合国力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巨大成就。中国共产党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成为当之无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历史和现实反复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我国宪法体现历史发展的必然,顺应人民的选择,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
2.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
近代社会,各个阶级总是通过组建自己的政党来实现和维护本阶级的利益。自1679年世界上第一个具有政党性质的组织——英国辉格党建立至今,政党政治己有300多年历史。目前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除20多个国家和地区外,均实行政党政治,主要通过政党进行政治活动。虽然政党政治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又是由各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
西方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是伴随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政党制度。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产阶级内部进行激烈竞争,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因其共同的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又因各自的特殊利益而争权夺利。这种状况反映在政治上,就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政党。这种政党制度在西方国家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美国、英国主要是两党制,法国、德国、意大利则是多党制。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都不过是代表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都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利益服务的。
我国的政党制度是近代中国以来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民国初年,中国政治舞台上曾经出现过“组党”热潮。一时间,形形色色的大小政党或者政治性组织达300多个。在大党中,以国民党为代表的民主共和派同主张君主立宪以及代表封建贵族政治势力的政党进行了激烈的竞争。当时,以资产阶级革命家宋教仁为主要代表的国民党参加竞选,得到了议会392席。他们幻想在中国也搞“多党制”,限制袁世凯的独裁统治。但是不久宋教仁被袁世凯派人暗杀,其他议员被迫屈服。这样,中国第一次实行西方多党议会民主的尝试以失败告终。孙中山先生晚年受十月革命影响,提出“新三民主义”,主张“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促成国民党和刚成立不久的共产党合作,取得北伐战争的胜利。但是,革命果实被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窃取,建立了一党独裁专制统治,独揽国家一切权力,打击和迫害民主进步力量,遭到人民的抵制和反抗,被历史所抛弃。
在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反对独裁专制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废止国民党一党专政、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等一系列正确主张,得到了各民主党派的拥护。各民主党派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风雨同舟的关系,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前夕,各民主党派响应中共中央号召,拥护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参加了人民政协的工作。建国后,各民主党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选择,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巨大优越性,为正确处理我国政党关系提供了基本制度保证。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别于有的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它的显著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同共产党亲密合作共事的参政党,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对国家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促进共产党领导的改善和参政党建设的加强。这一政党制度,既可以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可以避免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政局稳定、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
3.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保证
中国是一个有着960万平方公里、13亿人口、56个民族的发展中大国,经济要发展,政治要稳定,文化要繁荣,社会要和谐,民族要团结,老百姓要过上好日子,没有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是不行的。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保证。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讲得很明确也很透彻。他说:“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不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一定能够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走向胜利。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
1. 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历史决定的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核心是国体、政体问题。早在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就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可见,国体讲的是国家的性质,也就是由谁掌握国家权力。政体讲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怎样掌握国家权力。国体与政体密不可分,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决定的,也与这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历史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奴隶主国家、封建主国家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专制主义,他们的理论是“君权神授”,国王的权力是神授予的,因此,实行君主集权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集中在君主手中。资产阶级革命针对封建专制主义,提出了三权分立,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互相制衡。这个主张在反封建专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是有进步意义的。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议会、政府、司法机关成为资产阶级实施统治的工具。
在近代中国历史上,各阶级、各阶层围绕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提出了种种主张,展开了激烈斗争。清朝末年戊戌变法时,有人提出搞君主立宪制,以失败而告终;辛亥革命搞资产阶级共和制,也没有站住脚;北洋军阀搞伪宪制,更是造成一片混乱;国民党搞所谓国民大会,实质上是反动专制的伪装,最终被人民所唾弃。这些制度之所以都搞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一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要把中国变成殖民地半殖民地,断绝了中国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和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道路;二是中国官僚买办资产阶级依附于西方列强并和封建势力结成同盟,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三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很软弱,根本无力也不可能建立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历史证明,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地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就必须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全新的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民主为己任,带领人民为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在党领导的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三三制”抗日民主政权、人民代表会议等政权形式。实践证明,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国体,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保障。1954年9月,在全国普选的基础上,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经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这项制度的优越性不断得到发挥和展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国家性质的最好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在我国,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需要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制度来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确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这就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法律的制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真正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既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同时又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有着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或两党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不是按照党派分配席位的。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都肩负着人民的重托,都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职责;大家合作共事,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充分协商、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反映在其议会特点上,就是无论是一院制,还是两院制,都是各党派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
二是,我国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有着本质区别。我国是由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但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西方国家实行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的政治体制,三机关间相互掣肘,唱对台戏。
三是,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有着本质区别。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实行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选举不仅没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和要求,而且国家保障人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似乎人人都可以参加竞选,但其巨额选举经费开支,实质上剥夺了绝大多数公民的被选举权。我国的人大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西方国家的议员一旦当选,在其任期内选民是无权罢免他们的。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对宪法法律、党和国家的方针的贯彻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从而保证人大作出的决定能够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西方国家的议员代表的是各自党派、不同集团的利益。
3. 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5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党在领导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在执政方式上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这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更加成熟的重要体现和标志。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支持人大依法履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人大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人大根据党制定的大政方针和提出的立法建议,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按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人选,经过法定程序使其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对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得到切实贯彻实施。
第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和妇女、归国华侨等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他们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从制度上保障全体人民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最终监督权,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力。同时,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这就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一心,艰苦奋斗,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第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又明确划分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制定法律和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法律和决定的贯彻执行上,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由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各负其责。国家机关这种合理分工,充分体现了民主和效率的统一,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工作效率,使国家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进行,避免相互扯皮,保证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
第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上,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证。
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终使十几亿人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也是我们的国家比较能够经得起各种风险、克服各种困难的可靠保证。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它并在实践中完善它。
三、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根据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制度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
经济基础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基本国情认识不足,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缺乏正确认识,因而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上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纯而又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这严重脱离了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不发达的实际,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正确分析国情,作出了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并据此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改革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经济基础的部分,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并在1999年修改宪法予以确认。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确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既坚持了社会主义制度,又适应了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2. 全面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我们只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始终保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才能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吸纳劳动力就业、促进新型产业行业的形成和发展、优化和调整所有制结构和社会投资结构、促进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只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发展造成的羁绊,加快生产力发展。
3.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必须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党和国家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使全社会充满改革发展的创造活力。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使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又注重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自身存在的某些缺陷,促进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富有效率、健康运行。
依据宪法规定,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鼓励先进、促进发展,又注重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继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体系,不断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四、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为中国人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中国人权的历史掀开了新的一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我国宪法在总纲之后,紧接着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这是总纲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的原则规定的延伸。
1.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充分的、真实的权利和自由。一是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真正的广泛性、普遍性、平等性。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是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三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都不受非法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同时,与公民的人身权紧密相联的人格尊严、住宅都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四是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
2. 国家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确定了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原则:一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我们的国家,不允许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人,也不应有只尽义务、没有权利的人。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人都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才能保障人人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三是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负有相应的责任。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世界上从来不存在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作的上述一条规定,对于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是完全必要的。
宪法不仅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规定了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的政策和措施。这些年来,我国全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人权事业处于建国以来最好的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突飞猛进,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13亿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和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截至2008年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元增加到1578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34元增加到4761元,约分别增长了46倍和35倍。贫困人口由1978年的2.5亿减少到目前的1400多万。人均预期寿命由1978年的68岁提高到目前的73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党和国家大力加强政治建设,不断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保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断改善。国家通过各种措施,着力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加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将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权利落到实处。目前,中国已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两基”人口已达99%,跻身于义务教育水平较高国家行列。2002年国家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已有8.14亿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1.5%,大大改善了人民健康水平。
3.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国情相结合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保护人权、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保护人权,并为之进行了不懈努力。我国一贯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所确认的人权基本原则,参加了20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公约义务。同时必须明确,人权的普遍性不是抽象的,它要通过人权的特殊性表现出来,并由各个国家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和保障。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在人权保障和实现方式上势必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必须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们面临的人权问题不一样,要优先解决的人权问题也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达,我国首先要解决的是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实施和实现人权普遍性原则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方法、形式必然有所不同。人权的充分实现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各国国情不同,不可能有统一的人权模式和具体标准,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外国人权的发展模式。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发展我国人权事业的根本保障。
五、 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证,必须切实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1. 必须保持宪法稳定
宪法应当保持稳定,是由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是实施宪法的必然要求。宪法能够保持稳定,则是由它内容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决定的。现行宪法科学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全面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能够长期稳定的好宪法,也是宪法能够保持稳定的根本原因。保持宪法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就是宪法在我们国家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问题上所确定的基本内容不能改变,如“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国体和政体、基本经济制度等不能改变。如果改变这些东西,否定它,取消它,国家就要变质,人民就要遭殃。同时,宪法要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这是因为实践没有止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现行宪法颁布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通过了四个修正案,共31条。这些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
2. 深入学习宪法,增强政治鉴别力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特征,应该、也一定能够为人民所自觉掌握和遵守。因此,把宪法和法律交给群众,让群众掌握宪法和法律武器,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人人养成依法办事的观念和习惯,并且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最伟大的力量,也是我们国家的优势所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是宪法的主要执行者,又是宪法规范的主要对象。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该带头学好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不仅对保证宪法全面、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全社会可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宪法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宪法宣传教育的统筹协调,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传播宪法观念,增强干部群众对宪法精神的理解。
深入学习宪法,准确掌握宪法,以宪法为判断大是大非的准绳,才能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决不能有丝毫动摇。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西方的多党制;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搞“三权鼎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3. 切实保障宪法实施,推进依法治国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依法治国进程全面推进,公民更好地享有了权利和自由,宪法实施取得巨大成就。立法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有关规定具体化,是实施宪法的重要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宪法实施。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宪法实施中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如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需要加强,宪法确定的各项制度还需要进一步配套完善等,全面实施宪法仍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加强宪法实施,必须维护以宪法为核心和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我国是一个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就不能依法维护国家统一、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否则,就会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妨碍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因此,立规矩,“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做事情,“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必须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这种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体现了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加大宪法实施监督力度,对发现的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问题,及时纠正,有力地维护了法制统一。当然,宪法实施监督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更好地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保证宪法的实施,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党、人民和宪法、法律的关系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本身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高度统一。因此,遵守、执行宪法,就是服从党的领导、服从人民的意志。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领导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遵守、执行宪法。这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也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鲜明特点。
(主讲人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