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行政纠纷建立诉讼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的第一块里程碑,彭真同志为这块里程碑砌上了第一块坚实的基石。
1980年,民主法制建设迈开大步,彭真同志开始思考“民告官”的问题。当时民间议论“公家告个人一告一个准,公民告公家没门儿”,彭真同志认为这不行。他说,行政机关不能随便侵犯公民权利,侵犯了公民权利,公民要有告状的渠道。也就是要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建立民告官的制度。
当时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制定民事诉讼法,曾经设想在其中单列一章节,规定“因行政机关职务行为所作的决定而产生的案件”的处理。情况报告到彭真同志那里。彭真同志认为,在目前民告官尚缺少实际经验的情况下,不单设一章为好,可以先在民事诉讼法中开一窗口,以后逐步累积经验,再单独列章以至形成单行法。最后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就在第三条中设了一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明显带有过渡性质,但符合当时的情况。它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以后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基础。这里清楚地体现了彭真同志十分重视立法的实践基础和法律必须是可以实施、可以落实的思想。
据统计,从1982年至1987年,几年内已有130多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案件可以起诉,涉及商标、税务、森林、环境保护、食品卫生、药品管理、土地征用等多个领域。
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发展,行政诉讼实践经验的累积和成熟,使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条件已趋完备。1987年,趁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之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决定由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行政诉讼法。两年后,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就通过了行政诉讼法。
编 辑: 余晨
责 编: 余晨